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家庭教育的进展却颇为滞后。
很多家长对孩子过度娇惯、保护、放任,忽视对孩子良好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的培养,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向低龄化发展;不少家长缺乏教育子女的经验,特别是在引导孩子心理健康上没有好的办法。滞后的家庭教育成为我国教育走向现代化的一个瓶颈。
在当前家庭教育问题日益凸显的情况下,1月20日,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民法典》多项条款规定了家庭教育和家庭暴力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检察君提醒:
家庭教育不是拳脚棍棒教育、不是暴力教育,而是言传身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