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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谁买单?民法典为善意减责

发布时间: 2021-01-15

  1月6日,王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无偿搭载李某,途中与金属护栏发生碰撞致王某、李某受伤。经交警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

  事发后,李某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李某已构成人体损伤二处十级伤残。李某以王某拒不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起诉,请求判令王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6235.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因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引起的纠纷,考虑到李某系无偿搭乘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并且在搭乘车辆时未审查王某是否持有准驾相符的驾驶证,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酌定由李某自负20%的责任,王某应赔偿给李某122965.04元。

  在法律上,非运营机动车驾驶人无偿搭载乘车人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对于乘车人而言,好意同乘和乘坐运营车辆有实质区别。事故后,要求善意供乘人与一般运营者承担同样的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但这并不表示完全免除善意供乘人的责任,绝不意味着搭乘人自担风险,供乘人不能因为无偿供乘而置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

  为此,《民法典》首次就好意同乘责任承担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检察君提醒:

  无论是开车人还是乘车人,都应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

  作为开车人,应在驾驶中尽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义务;

  作为乘车人,应当确认驾驶人的驾驶情况是否安全可靠再进行搭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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