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屡屡发生。高空抛物也因此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成为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
1月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家小孩从35楼扔下一矿泉水瓶,致原告受到惊吓、摔倒,致十级伤残,法院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共计9万多元。这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高空抛物第一案。
法律严令禁止高空抛物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建筑物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本款赋予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予以救济的权力,对解决实践中高空抛物侵权人查找难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这个案例中,家长被法院判决判赔9万多元,可谓给“熊孩子”背锅赔得“肉疼”,为自己的监护责任付出了昂贵代价。
高空抛物是社会公害,没有人可以独善其身,因而社会鼓励每个人都成为维护公共安全的举报者;高空抛物者,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只要做了违背法律和公德的事,最终都不可能逃脱责任。而对于广大家长们来说,平时加强对“熊孩子”的教育和看管,不仅能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和健康成长,也能避免因“熊孩子”闯祸而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