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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遇“座霸”,《民法典》教你如何破

发布时间: 2021-01-15

  近年来,高铁上的不道德行为屡屡进入公众视野。比如接连曝光的“霸座”行为,就在不断叩问着公共文明的底线,也倒逼了法律条文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民法典》在客运合同关于车票的规定中,特别增加了“座位号”这一关键词,其目的就是规制日常生活中不时出现的“霸座”行为。

  “霸座”行为由原来的宏观道德谴责升华至具体法律规定,不仅是对霸座人无赖行为的约束,也是对被侵害财产权益人的有效保障。今后,被霸座人与客运公司可以共同拿起法律的武器,对付霸座人的违法行为。

  检察君提醒: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高铁是一面镜子,照出每个人的文明素质。

  对乘车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不仅关系到交通出行秩序,也关系到整个社会文明水准的提升。只有通过多方位的努力,不断让规则、法律进行完善,才能真正让老百姓安心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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