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日益寒冷,供暖又成为老百姓最关注的话题。前业主欠的供暖费,需要现业主代交吗?供暖温度不达标,需要交供暖费吗?房子不住,供暖费需要正常交吗?
相信大家都有过这样的困惑,想知道答案吗?不要着急,检察君通过几个典型案例,为您答疑解惑。
1、业主去交供暖费 却遭供暖公司拒收
李女士从王女士手中购得一套二手房,在其携带房本去交纳供暖费时,供热部门以这套二手房存在历史欠费为由,拒收李女士供暖费。李女士遂将供热公司诉至法院。供暖公司辩称:涉案房屋已经欠费多年,供暖公司不了解房屋产权变更的具体情况。
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供热公司应该按照李女士取得房本的时间为节点,收取相应时间段的供暖费,并按约定的时间供暖。
■检察官释法
供暖部门收取供暖费的对象是业主而非房屋,产权发生变更后,新业主携带房本前往供热部门交费,供热部门应该收取新房主的供暖费。对于历史欠费,供热部门可以另行起诉原房主追索。
温馨提示:
在购买房屋时,新旧房主应该对各项费用,如物业费、供暖费是否结清进行确认。对未结清费用,双方应明确约定由谁来负担并及时交割各项手续,同时,还应妥善保存房屋买卖合同。
2、供暖温度不达标 业主拒交供暖费
张某与小区物业公司签有《房屋供热合同》,但连续三年未交供暖费,物业公司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补交供暖费并支付滞纳金。张某辩称:自己不交供暖费的原因是供热温度不达标,室内温度只能达到14℃至15℃,自己曾多次致电物业要求维修,修理后仍未解决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温度是否达标一般有两种判定方法:一是由供热单位测温;二是由第三方测温机构根据《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对室温进行检测。张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室内温度不达标。经法院调解,双方以张某支付供热费用,但免去滞纳金的方式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检察官释法
供暖是一项公共性的服务,张某声称冬季供暖不达标需要向法院举证证明,在不能向法院举证证明冬季供暖不达标的情况下,张某无权拒绝交纳供暖费。
温馨提示: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供热单位起诉业主追索供暖费的时间多在非涉诉供暖季,涉诉供暖期间的实际温度很难还原。业主自行测温所形成的证据受到时间、空间、技术水平的影响,很难被法院采信。
3、房屋闲置无人住 集中供暖仍需付费
杨某所购买的一套房子因买后一直闲置,连续三年都未交纳供暖费,供热公司在多次催讨未果后,将杨某诉至法院。杨某辩称,自己没在此处居住,也没有享受到供热服务,因此供热公司让自己交纳供热费用是没有理由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居住的小区采取的是集中供暖的方式,无法办理暂停供暖,故杨某应该向供热公司全额交纳供暖费。
■检察官释法
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房主要不要交纳供热费用的问题,要看房屋是否属于分户独立采暖。在实行分户管理的情况下,住户可以在每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停暖。在采用集中供暖的情况下,由于技术限制无法办理暂停供暖,住户不能以无人居住为由拒绝缴纳供暖费。
温馨提示:
即便是分户管理可以申请停暖,停暖后也并不意味着住户可完全不交纳供暖费,住户仍需按总供暖费的60%交纳基础供热费。
检察官建议:
采暖户为保障自身用暖权益,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要转变观念,根据“谁用暖、谁交费”的原则,在享受供暖服务的同时自觉履行缴费义务。
其次要提高法律意识,及时与供暖单位就供暖范围、室温标准、缴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以减少纠纷的产生。
另外一定要加强证据意识,发现室温不达标时应及时向供暖单位及当地供暖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注意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有效证据,千万不要采用消极拖欠供暖费的办法进行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