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故意伤害罪 轻微刑事案件 认罪认罚 刑事和解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促成当事人双方刑事和解,对民事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6日8时许,被害人马某某在华阴市文化公园西门对面人行道上行走时,遇见同村村民庞某某,俩人因十几年前浇地产生的费用引发争吵,犯罪嫌疑人庞某某在推搡过程中将马某某推到在地,致马某某顶部头皮挫伤、骨盆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经华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骨盆右侧耻骨上下肢骨折,构成轻伤一级;顶部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侦查阶段。2021年9月初,华阴市公安局拟移送审查逮捕庞某某故意伤害案,华阴市人民检察院鉴于本案系村民之间系琐事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且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均为七、八十岁的老年人,遂建议华阴市公安局充分做好当事人双方民事调解工作,到期后若还未能达成和解,则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审查逮捕阶段。经调解无效后,华阴市公安局于2021年9月8日将庞某某故意伤害案移送审查逮捕。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庞某某,其声称自己没有推被害人马某某,而是马某某自己跌倒在地,经向其出示现场监控视频并耐心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庞某某才向检察官敞开心扉,说自己之前怀疑是马某某讹诈他而不想赔偿对方损失,现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马某某损失,并提供其女儿的联系方式。承办检察官遂与犯罪嫌疑人庞某某的女儿联系,告知其父亲想赔偿被害人马某某损失的意思,并向其女儿告知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2021年9月11日,庞某某的女儿代表庞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一方达成和解,赔偿马某某各项费用5万元,当日马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庞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收到和解材料后,承办检察官向双方当时进行了核实,确认自愿、属实后,鉴于犯罪嫌疑人庞某某系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且民事赔偿已到位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拿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拟处理意见。2021年9月14日,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庞某某不批准逮捕。【典型意义】该案系因邻里琐事引起的轻伤害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一方面积极建议公安机关充分做好当事人双方民事调解工作,根据调解情况再决定是否提请批准逮捕;另一方面主动摸排赔偿不到位的原因,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耐心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努力做好双方民事调解工作,对民事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统一。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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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胡磊 审核: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