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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21-08-23

                                                    加强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的思考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刘武军  

民事执行作为审判权的一部分,被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以公正的执行作为审判公正的圆满结局。目前,仍存在着法院执行人员违背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侵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的情形,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活动加强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当前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基本现状

  民事审判程序的终结只意味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获得了法律上的确认,权益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民事执行程序的保障。借此制度, 法院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确保权利人实现其合法权益。然而,随着民事执行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法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

 (一)民事执行难。是指因法院或执行人员之外的因素而导致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的情形,是客观上法律制度无法克服的“难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提及了“四难”,具体表现为:一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往往通过长期外出躲藏、暴力抗拒执行等方式对抗执行,致使法院在执行中难觅其踪。二是被执行财产难寻。为逃避债务,被执行人往往规避法律,转移隐匿财产,有的甚至在争议发生后、诉讼开始前就采取各种措施转移隐匿财产。三是协助执行人难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遭到银行等协助执行单位的搪塞、刁难,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应执行财产难动。在执行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出于局部利益考虑,包庇本地被执行人,给法院执行设置阻碍,越权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此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执行权的分配不够合理、执行程序规范不够完备、相关法律规定彼此冲突、部分法律规定不明确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民事执行乱。是指法院或执行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地违背法律或者执行规定,在执行程序中侵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是损害司法权威的情形,是完全因法院或执行人员的主观因素导致的执行问题。“执行乱”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四大类情形:一是针对被执行人的乱执行。包括擅自改变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超标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法官与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串通、低价评估、低价拍卖标的物;执行法官与部分被执行人串通,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其他被执行人利益;“以拘促执”“以拘代执”等。二是针对债权人的执行乱。包括不合理地苛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受利益驱动、个人私利等因素的影响,故意拖延、怠于执行;执行款物管理混乱,随意中止执行,执行收费乱等。三是针对案外人的乱执行。包括对案外人财产的乱执行和对案外人人身的乱执行等。四是违反法定分配原则,不当确定优先权主体,损害真正的优先权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执行乱。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调查和审查的基本方法

  (一)要树立强烈的法律监督意识

  一是问题意识。对接到和正在办理的民事执行违法的控告申诉举报后,要善于发现所反映问题背后的不正常、不合理现象,通过从这些不正常、不合理现象发现背后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调查意识。对接到和发现的民事执行中存在问题,要摒弃坐堂办案,就证据审查证据,就案卷审查案卷的老习惯、老方法,应该深入实地调查了解。

    三是谋略意识。要以侦查的思维开展调查工作,谋而后动,精心准备方案,研究取证的方向、重点、方式和途径,尤其对关键事实、证人、证据要制作多套方案,对可能出现的结果要进行预判并准备好应对方案。

  四是证据意识。关键证据一经发现,就要及时收集、固定,能够调取原始证据的要及时调取,不能够调取原始证据的,能够复印的要及时复印、拍照留存,要注明证据的来源、提取人等事项,复印件应由有关单位盖章,防止因贻误取证时机,使法律监督调查工作无果而终。

  除此之外,还要有娴熟的民事执行法律监督业务知识,要学习和了解关于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法院内部的有关规定,掌握执行工作程序。

  (二)要掌握调查和审查的方法、步骤,具体可采用五要素审查法

  一要审查来源。通常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往往反映法官怠于执行,不积极履行执行职责,不采取应该采取的强制措施,甚至拖延执行;被执行人往往反映超标的查封、低价处置被执行财产;案外人往往反映执行标的错误、随意变更执行顺序、执行了自己的财产等等。

  二要审查内容。只要属于执行裁定错误、执行实施行为违法都是执行监督的范畴。如果举报内容反映的不属于民事执行的问题,但属于民行检察的内容或者属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管辖范围,应该分类处理。如果举报反映的问题,全部或部分内容反映的是民事执行的问题,就应该按照内部工作流程,认真审查处理。

  三要审查性质。要对执行违法的性质进行审查,看是属于执行监督中哪一类型的问题,是管辖问题、担保问题、查封、扣押、冻结问题,还是评估、拍卖问题、执行财产处置问题等;还要注意审查和初步判定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严重违法行为,是违反程序规定还是违反实体规定,是否存在职务犯罪等。

  四要审查危害。认真审查违法执行是否对当事人造成了后果,造成了什么后果,多大后果,这个后果是财产性损失,还是由于违法执行导致的其他人身伤害的后果,能不能用数量计算,价值多少等等。

  五要审查管辖。对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实行的是同级监督,反映哪一级法院执行问题,由同级别同辖区的检察院管辖,这涉及到执行违法线索的分流处理问题。

三、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执行监督的具体方式

(一)提出抗诉。执行抗诉是指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裁定确有错误,损害了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与尊严,而依法提起抗诉,要求执行机构纠正错误的法律制度。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必须再审。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所做出的裁定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出抗诉:(1)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执行部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定的;(4)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针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裁定,执行部门应另行组织执行人员对执行案件再审,重新做出裁定。人民检察院运用抗诉的监督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应当是最为有效和最有力的。

(二)中止执行通知。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应另附暂缓执行通知书,要求法院执行部门暂缓对抗诉案件的执行。目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由法院再做出裁定,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笔者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再审,这就意味着案件的执行必须中止,而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到法院作出裁定期间必然有一定的时间,在这期间,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导致执行无法回转的尴尬境地,由检察机关在提出抗诉后,直接发出暂缓执行通知书,法院执行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裁定中止执行,更为恰当。

    (三)发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拖延执行、执行不力或执行工作中出现失误的,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人民法院采取相应措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或者自行改正工作失误。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拖延执行、执行不力或执行工作中出现失误的,经查证属实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向该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人民法院采取相应措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或者自行改正工作失误。人民法院在收到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后,执行机构应认真审查,如果确有错误应及时纠正,并把结果通知检察院。如果不采纳意见或认为行为没有违法,也应把审查结果告知检察院。

    (四)督促执行通知。针对执行实践中的超期执行、怠于执行等消极执行行为。对于由申请执行人因此而提出的申诉,检察机关通过调取查阅卷宗审查,如确属执行员主观上故意拖延或有其他违法违纪现象,检察机关可就某个具体民事执行行为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通知书,要求其整改纠正,督促执行法院或者执行员在法定期限内执行终结。这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监督执行。遇有下列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参与案件的执行,检察机关可视情派员到执行活动现场。(1)检察机关自行审查的案件(1)涉及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行案件;(2)涉及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的异议、复议和申诉请求被驳回后仍然无理上访的案件;(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参与执行的案件。检察机关参与现场执行,可以保障执行的公开、公正。同时也能促进法检的沟通协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维护司法权威。

    (六)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及执行不当行为,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使用抗诉方式无法及时纠正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该人民法院依照司法赔偿案件确认程序和其他程序处理,或者采取相应措施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一旦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执行部门应就存在问题进行复查,并将纠正情况函告检察机关。与检察建议相比,纠正违法通知书看起来有更大的强制性。

(七)移送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本院相关职能部门。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办案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及时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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