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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 2020-11-27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秦钢战

 

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来,值班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诉讼程序,对于深入推进认罪认罚制度有效贯彻落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由于认罪认罚制度体系不完善,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认识存在分歧,权责受限,法律服务功效未能完全释放,严重影响认罪认罚制度司法效能。如何破解难题,创新工作机制,提升值班律师执业工作质量,已经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司法课题。

一、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法律地位及职责

2018年新刑诉法首次规定认罪认罚制度,设置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制度程序性规定,明确值班律师的执业程序、职权、工作方式,将值班律师制度作为辩护人制度一项补充性规定,但未明确定义值班律师工作性质及法律地位。2019年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定值班律师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外派到检察、法院、看守所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将值班律师工作性质明确规定为法律援助,设置值班律师目的主要是维护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就案件处理的定性、量刑、程序适用提出建议、意见、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等方面法律服务,但仍未明确界定值班律师法律地位。刑事诉讼中专门设置辩护人诉讼制度,但没有法律援助诉讼制度,只是将法律援助作为保障辩护权运行的一项行政辅助措施,但是参考刑诉法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定内容,对比法律服务规定、辩护人制度,不难发现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援助,相反与辩护人功能配置相吻合,两者职责内容交叉重合较多。

法律援助范围较广,执业主体不限于律师,工作内容主要是给当事人宣传法律知识、督促当事人开展司法救济,仅参与部分非对抗性诉讼程序,不履行实体处分权。立法上设置值班律师制度,将具有律师身份的人纳入认罪认罚诉讼程序,提供法律服务,一方面体现该制度的专属性,另一方面就是为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同时,值班律师执业活动既参与重要诉讼程序,又有权对案件事实、证据审查及定性、法律适用发表具体意见,参与实体处分权,职责内容与法律援助有本质区别。

刑诉法专门规定有辩护人制度,明确定义辩护人诉讼参与人法律地位,并配置辩护人职责,享有独立辩护权。对比辩护人,值班律师法律服务职责与与辩护权内容基本重合,仅缺少调查取证、当庭辩护两项职责,按照刑诉理论,这两项职责本质上属于查证性辩护权,是书面辩护职责的延伸,主要立法依据就是为了加强庭审实质化、证据裁判主义规则需要,但是在刑事诉讼实务中,由检察机关扮演控方较色、主导刑事诉讼,已成为认罪认罚制度的主要参与主体,绝大部分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工作已经完成,庭审相对简化,查证性辩护与书面辩护趋于混同。因此,查证性辩护的缺失与弱化,不会影响庭审工作质量,不会消弱证据裁判定案规则,更不会影响案件查处效果。同时,基于辩护权用于对抗控诉权的司法需要,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职,刑事诉讼设定了多项保护性制度。而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就是对当事人辩护权的一种强化,本质是履行控诉抗辩权,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职责毋庸置疑,为此立法上也同样配置了相应的履职保护性制度。综上所述,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活动,其法律价值与功能与辩护人行驶辩护权没有根本区别,应当将值班律师工作性质评价为行使书面辩护权,法律地位应定义为诉讼参与人。

二、值班律师执业面临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长期以来,刑事案件辩护人尤其是辩护律师介入率仍然处于较低水平,认罪认罚制度全面推行以来,值班律师参与了绝大部分案件诉讼程序,依法从事法律服务,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加速案件处理进程,极大推动认罪认罚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但在现有刑事诉讼司法制度框架下,值班律师执业活动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困扰,难以有效发挥职能,与设立值班律师制度的立法目的不相协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有效履职仍然缺乏立法制度保障,地位不明,职责不完善,法律价值社会认知度较低,实务中的功效未能充分发挥,与

1.法律定位不明,缺乏制度保障,值班律师成为认罪认罚程序的见证人。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法律渊源为法律援助,而法律援助本身是一项司法行政措施,但值班律师制度司法价值定位于认罪认罚制度配套体系,在实务上,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与法律援助制度机制平台共享共用,工作方法脱胎于法律援助模式,实践中值班律师通常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安排被派驻到公检法三机关,虽有权参与认罪认罚全过程,享有程序和实体双重辩护权,但值班律师法律地位尴尬,执业活动折射出行政公权力色彩,缺少专门保障性制度。受制于现有立法制度及机制运行模式影响,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对值班律师工作价值的正当性、价值性容易引发误判,值班律师也会对自身执业活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值班律师执业活动变得无章可循,法律服务只是应付程序需要,通常只是配合检察机关在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当认罪认罚程序见证人,工作有名无实,影响认罪认罚制度的合法性、公正性,给刑事诉讼活动带来办案风险。

2.权责受限,诉辩对抗失衡,法律服务质量堪忧。法律明规定值班律师以法律援助身份,代行辩护人职责,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却不能摘抄、复制,有权会见当事人但缺乏制度性保障,没有调查取证权和会见被害人职权,有权提供书面辩护意见但不能出庭辩护,控方证据开示尚未形成制度,这种职权配置与值班律师行使辩护人职责,提出法律意见、协商量刑,对抗控诉权的制度设计明显不匹配,而且仅有书面辩护权,辩护内容不完整,诉辩权责不对等,值班律师即便介入认罪认罚程序,也无法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证据,不可能像辩护人一样与公安、检察机关控诉利益一方形成真正对抗,发表意见完全从属于控方,无法有效帮助嫌疑人、被告人判别案件应对案件查处风险,督促认罪悔罪,量刑体现不出平等协商性,重程序辩护轻实体辩护现象较为突出,值班律师法律服务职权难以有效发挥。

3.对接机制不畅,执业活动缺乏监督,法律服务职责流于形式。依托现有制度框架,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对接权利义务划分不具体、明确,值班律师无法实现主动介入、同步审查认罪认罚的司法价值需要,执业活动又缺少内部考考核机制,没有第三方监督平台,法律服务工作的方法、内容的完整性、法律性、功效性无法评判,执业活动质效无法考核,履行职责缺少管控、约束,势必会出现值班律师执业出现无序化、自由化、形式化乱象,导致法律服务职责流于形式。

4.缺少经济回报,执业主动性,法律价值未能充分体现。律师作为社会服务群体,兼具法律服务和经济牟利性双重身份,值班律师根据指派参与认罪认罚程序提供法律服务,与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委托关系,不收取当时代理费,只是参照法律援助制度由财政给付一定诉讼补助,鉴于值班律师不具有出庭辩护职责,现实中各地给付补助的标准差别不大,通常按照每参与一件案件给付一、二百元,对比实务中数万元辩护代理收费标准落差巨大,相较于法援指派辩护律师千元以上诉讼补助也有一定差距,微薄的报酬无法激励值班律师充分履职,势必影响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同时,律师执业闪光点在当庭,值班律师不参与出庭辩护,司法价值未能实现,也会削弱值班律师探索实务、提升业务素能的主观能动性,降低法律服务工作质量。

5.法律服务社会认知度低,当事人缺乏互信,履职存在障碍。每一项诉讼制度的确立都会经历漫长的司法实践检验,逐步被当事人认可并接受,进入良性发展阶段,辩护制度历经数十年司法实践,不断修改完善,才被当事人完全接受,成为刑事诉讼一项基本制度,而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作为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益的一种制度,虽然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但一般是被动跟随公安、检察机关介入案件,突然出现在签署具结书场合,能否打消与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取得信任,与当事人快速构建起互信,实现法律服务价值功能仍需检验。目前,值班律师参与诉讼反馈的效果来看,情况不容乐观,当事人普遍对值班律师身份、作用质疑,认为值班律师法律服务立足点是代表控方,是依法履行国家公务行为,对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存在抵触情绪,导致值班律师职责无法有效发挥。

三、值班律师有效执业应对策略建议

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应对实务中存在问题,更好适应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扭转值班律师制度有名无实被动执业的现状,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效能,必须在立法上明确值班律师制度内涵,均衡分配控辩权,顺畅对接机制,转换值班律师运行模式,着力提升执业职业能力,从制度、职责、机制等方面切实保障值班律师法律服务的质效提升,确保认罪认罚制度。

1.加快立法,完善认罪认罚制度,明确值班律师法律地位。认罪认罚制度已经推行了一段时间,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需要不就,应该与时俱进,加快修订认罪认罚制度框架下的配套诉讼制度,明确定义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内涵,赋予值班律师庭前辩护人地位,强化职责范围,合理分配诉辩职权,设置值班律师享有一定限度的调查取证权,允许值班律师就被告人庭前认罪认罚程序及内容当庭发表辩护意见,吸收值班律师参与管制、缓刑社会调查评估,增强认罪认罚制度控辩对抗性,确保值班律师能以辩护人身份参与案件定性论辩和量刑协商,从制度层面保障值班律师合法、合理、有序开展法律服务。

2.确立合理对接机制,转换运行模式,为值班律师依法履职创造有利条件。结合值班律师职业特点,参照辩护人制度立法技术,组织跨部门制定值班律师衔接及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规范性文件,顺畅值班律师对接机制,同时,应该建立值班律师与辩护人制度转换运行模式,立案后即同步启动值班律师服务流程,做到值班律师能够主动、同步介入认罪认罚程序,依法行驶阅卷权、会见权,及时掌握案件事实、证据信息,精准发表法律意见,保障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阶段能够获得完整法律服务,实现诉辩均衡,真正实现定性、量刑诉辩平等协商性。

3.保障人权,延伸控诉职能,确保值班律师完整履职。人权保障是司法公正最基本要求,公检法机关在行使追诉职权过程中,应重视嫌疑人、被告人人基本人权保护,认真开展阐释认罪认罚制度的内容、法律依据,尽快构建向当事人、值班律师开示在案证据工作机制,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事实、证据、诉讼过程、自身权利义务有充分的了解,保障值班律师对案件的知情权,积极引导参与实体论辩,充分听取值班律师法律意见,是否采纳法律意见应在结案诉讼文书中进行分析论证,加强诉讼文书释法说理性,确保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质量。

4.加强监督管理,提升值班律师专业素能。参照刑辩特点,结合值班律师法律服务的现实需要,加强值班律师业务培训,组建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值班律师队伍,提升值班律师业务能力和执业素养,制定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的工作内容制度性文件,明细权责,指导值班律师规范开展业务,提高法律服务补助标准,由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值班律师执业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律师职业操守惩戒内容,奖惩并用,督促值班律师整体工作质量提升。

5.加大法律宣传,强化舆论引导,为值班律师依法履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认罪认罚制度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法规宣传,充分发挥认罪认罚案件案例指导和公开审查制度,及时发布重大、热点案件认罪认罚处理过程,让群众对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的利好性有共性认识,提高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社会知晓率,化解矛盾,为值班律师执业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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