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甲驾驶面包车从公司下班回家途中,见被害人乙(女)独自步行,被告人甲以下雨开车送乙为由,将乙叫上车。乙上车后乘坐于面包车中排座位,因深夜无人甲驾车行使中产生强奸念头,遂将车沿村道路开到村引渭渠旁。甲停车熄火后下车,拉开车门,以被害人乙不听话就将其推入引渭渠为由进行语言威胁恐吓,欲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后因其自身原因强奸未遂。事后被告人甲为防止被害人报警,强行索要乙随身携带的小米手机,乙趁其不备将手机丢掉后逃走,甲将手机捡走开车逃跑途中将手机丢弃于引渭渠内。
分歧:
审查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甲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并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甲使用暴力抢走乙手机的行为应如何评价?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甲强行抢走被害人乙手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成立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甲抢走乙手机,只是为了防止乙事后报警,其后来将手机丢弃于引渭渠内,并非为了非法占有乙的财物,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只成立强奸罪一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除了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或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凡是以单纯毁坏、隐匿意思以外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的,都可能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结合本案来看,甲抢走乙手机的行为,“排除意思”已经十分明显。甲抢走乙手机后,并没有留在身边,而是直接扔到引渭渠,其不具有“利用意思”,进而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甲是以单纯毁坏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仅具有“排除意思”,结合被害人乙的陈述,该手机是红米4手机,购买价格为1300元,使用时间超过了两年,故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犯罪嫌疑人甲虽然实施了强奸和抢劫两个行为,但其抢手机的“目的”只是为了防止被害人报警,且拿走手机后丢弃在引渭渠内,犯罪嫌疑人并非要非法占有该手机,其主观目的只有强奸,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本案不另构成抢劫罪数罪并罚,但抢走并丢弃损坏被害人手机的行为应作为酌定加重处罚情节。
(作者: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吴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