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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委会工作存在的实践问题

发布时间: 2019-05-10

  

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是检察机关内部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研究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对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全面履行检察职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工作机制是否健全顺畅,实践操作是否完好,作用发挥是否规范有序,能直接反映出检委会在执法活动中作用的发挥。因此,探讨检察委员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质量具有现实意义。

一、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实践问题

从近几年检察工作实践看,现行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在运行上主要存在议事范围把关不严、组成结构有待完善、专职委员定位模糊、决策科学性有待提高和决议执行情况反馈不深入等情况。

(一)检委会审议议题范围

综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看,检委会议事范围可分为两类: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但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是不该提请检委会讨论而提请的,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案件的讨论决定上。案件本来不需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但承办人、业务部门甚至主管检察长出于规避办案风险的考虑而将案件大量交由检委会讨论,造成检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大量增加,检委会无形中成为第二个案件讨论部门和风险承担机构,这既不利于检委会议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监督机关执法公信力,因为一旦检委会作出决定,如果该决定确实存在瑕疵或错误,则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影响是巨大的。二是应提请检委会讨论而不提请,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应提请检委会讨论的重大问题方面。实际工作中,检委会一般都是讨论重大案件多,讨论重大问题少,有的院甚至只议案件不议问题,直接把与检察业务有关的重大问题都交由党组会甚至检察长办公会研究,这不仅混淆了检委会与党组会、院务会或检察长办公会的工作范围,也与检委会作为业务决策机构的地位不相匹配。

(二)检委会组成结构

针对检委会组成结构的问题,《条例》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但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应对。如若因为检委会委员调出或调入,将原为单数的人数变为偶数甚至低于或高于《条例》要求的人数时如何处理?检委会结构组成不合理怎么办?检委会委员长期不能履行职责或达不到检委会委员的职责要求怎么办?这些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常有发生。另外,如何保障高素质的检察人员被选入检委会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委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检委会议事质量的好坏。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仍然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

(三)检委会审议和决策程序

为保证检委会审议和决策更加民主,《条例》和《规则》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委会委员的发言次序,即一般按照检委会专职委员、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委员的顺序依次发言,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避免检察长先入为主或“一言堂”情况的发生。二是检委会委员的表决程序。对检委会议案的决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对各种意见作出统计,检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意见一致方可通过。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检察长可以决定不付表决,另行审议。三是明确了检察长与多数委员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委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委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四)检委会的“法律顾问”咨询作用

在实践中,基层院检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开展只限专职委员一人或者二人,配员明显不足,而兼职秘书(内勤)的大量精力和时间集中在组织调查研究、统计报表等其他服务性工作之上,导致检委会办公室人员真正与业务工作人员打交道并不多;另一方面因专职委员的主业在于会务讨论和提交事项(案件)的初查而不在业务研究,即便是兼职秘书,其工作也是业务研究的组织者和服务者,对于政策法规特别是司法解释等业务资料很少收集、积累,知识储备明显不足,很难承担起业务部门的咨询。对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过的案件,也没有能够及时进行研究、探讨和总结,未能发挥业务指导作用。

二、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检委办的参谋辅助职能。

检委会办公室具有参谋辅助职能是由其性质所决定的。具体地讲,检委会办公室的参谋和辅助职能就是要对提交检委会进行讨论的案件和事项,受理后进行审核把关,审查内容主要是案件或事项是否需要提交检委会、提交依据和科室观点理由阐述是否恰当。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检委会办公室可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和解决方案,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报请检察长决定后分别进行处理。对一些程序性的简单问题则可自行处理,如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材料的案件,检委会办公室可以自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建议提交部门予以补充。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防止从部门利益的角度随意和轻易启动检委会程序,提高汇报材料的质量和规范性,依法限制个案讨论数量,将检委会从繁重的个案讨论中解脱出来,以从事更重要的全局性工作。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案件经检委会办公室审查,将焦点、疑点、难点问题提炼出来,并形成倾向性的处理意见,使检委会委员在研究案件之前就对案件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使检委会研究案件能够有的放矢,从而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质量,保证检委会的决策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健全检委会委员的选任、管理机制

检委会委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检委会议事质量的高低。如何选拔合格的检委会委员,如何让所选拔的委员真正发挥作用,如何打破检委会委员的终生制,真正实现优上劣下,这些都需要一套科学有效的人事选任、管理机制作保障。传统的人事管理是检察机关的政治部门在检委会人员组成不足针对不足的人数临时进行考核增补。采用的方式或考核、或笔试、或打分、或评议、或者是上述方式的组合。但这些考核办法只是选完即止,也就是检委会委员一旦上任,则政治部门的任务也就结束了,至于被选入检委会的人是否真的合格,未来能否胜任则一概不问,除非工作调整,一经选任,就是终生任职。这种方式过于机械、固化,不利于检委会及时适应新工作、新形势、新情况而吸纳更为优秀的人才。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检委会委员的人事管理考评机制,保障选当其人,人值其事。

(三)树立检委会办公室的法律专业知识权威

检委会办公室对检察业务的管理职能应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负责落实检察长和检委会的业务工作安排部署、指示和具体的决议、决定。这项职能不能越权,必须保证在检察长和检委会的领导下进行。检委会办公室在抓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将原则性的工作部署具体化,将抽象性的工作方针明确化,将系统的决定通过一定的方法步骤予以贯彻,并通过监督检查将其落到实处。2、负责对检察业务工作的考核。业务考核是促进检察业务工作发展的有力手段,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当将其同队伍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考核混为一谈,而应当将其单列,由检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办法的制定、考核制度的落实和具体的考核工作,确保考评工作的规范有序和考评结果的客观、公正。3、负责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协调。办案工作不可能孤立进行,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上,在涉及多部门配合协同作战上,在一些诸如法制宣传教育等具体事务运作上,在具体法律、政策的理解和掌握上,往往需要统一协调,在检察长和检委会的领导下,深入调查研究分歧的根源并提出解决方案,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同意后,再负责具体的贯彻落实。所以,一是充实高学历、有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进入检委会办公室,树立检委会办公室的法律专业知识权威;二是加强业务部门与检委会办公室的联系沟通,打造交流的平台,积极共同开展案例的讨论研究工作,为检察业务和检察实践服务。如每月可以创办案例研究,举行一次案例研究座谈会,通过局域网或人员接触等多种形式传递研究信息,当然这些都以达到保密要求为前提(如省去具体人名、地名、公司名等等),通过这些举措增强相关检察人员的办案能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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