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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检察机关建议追究行政责任

发布时间: 2024-05-23
    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是不是就意味着给案件画上了句号?近日,广平县检察院对张某涉嫌盗窃案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不起诉人张某的行政责任。 
    案情介绍 
    张某和韩某是广平县某村人。2023年6月6日,韩某约张某一起去吃饭,其间两人喝了一箱啤酒。酒后韩某提议到他们村刚办完婚礼的申某家偷点东西。后两人翻墙进入申某家中,韩某从申某家东屋厨房拿出一把菜刀,随后两人到堂屋翻找。听到有动静后,两人将菜刀随手放到堂屋窗台上后翻出院子。第二天,申某在厨房做饭时发现菜刀不见了,翻看家中监控时发现家中夜晚进贼的情况,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韩某、张某传唤到案,随后提请广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查明,韩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入室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经鉴定,张某在作案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因此广平县检察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鉴于韩某有盗窃前科,该院以其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对张某宣布不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将该案情况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全面审查后,向广平县公安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给予行政处罚。县公安局接到检察意见书当天,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检察官说法 
    该案中张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其行为比照一般违法行为,无疑又是严重的,确有必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对不起诉案件开展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检察意见,避免出现“不刑不罚”情况,实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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