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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保护伞”,就是盘!

发布时间: 2019-04-27

习近平总书记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做出明确批示:扫黑除恶要与反腐败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那究竟“保护伞”都有什么呢?今天“富检君”来带你了解一番。

1、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2、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3、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4、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5、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6、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7、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8、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9、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10、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11、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

12、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13、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14、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如果你在富平县域内看到以上情况,请立即拨打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举报电话: 0913-8221556。(刘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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