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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邪教特辑】铲除邪教土壤,筑牢防范阵地

发布时间: 2024-04-29
反邪教宣传 
    
    什么是邪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邪教的基本特征 
    教主崇拜 邪教头子以神佛或“救世主”自居,诱骗信徒对其顶礼膜拜。 
    精神控制 以各种歪理邪说、谎言骗局、心理暗示等对信徒进行“洗脑”,使信徒完全按照邪教头子的说教去想去做。 
    编造邪说 盗用歪曲宗教教义或科学知识拼凑成所谓的“教规教义”,并编造比较具体的“世界末日”日期、大劫难或灾祸等,蛊惑人心。 
    聚敛钱财 通过推销编造的图书和所谓的“圣物”,直接要求成员交纳“奉献款”等,聚敛大量财富。 
    秘密结社 以邪教头子为核心建立一套非法组织体系,活动诡秘隐蔽。 
    危害社会 以用极端手段与现实社会对抗,威胁个体生命和群体利益,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识别邪教的简单方法 
    1.让你荒了田、抛了家、弃了学去相信“神”的是邪教;
    2.宣扬“世界末日”就要到了,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得救的是邪教;
    3.鼓吹入了教能治病,能消灾避难的是邪教;
    4.欺骗、威逼妇女受“教主”凌辱的是邪教;
    5.说传统宗教“过时”了,要相信新“神”的是邪教;
    6.非法聚会时鬼鬼祟祟、乱喊乱叫、乱唱乱跳的是邪教;
    7.让你用骗人手段诱使他人加入的是邪教;
    8.加入后不让退出的是邪教;
    9.把社会、普通老百姓当成“魔”的是邪教;
    10.以“神”的名义煽动成员对抗政府的是邪教。 
    如何抵制邪教? 
    警惕反动电话 我们可能会接到反动宣传电话,境外组织不择手段地对我国电话用户进行骚扰。接到反动宣传电话时,如果对方是录音电话,就直接把它挂掉。如果发现自己的身份被盗用,要站出来公开驳斥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警惕反动宣传 邪教“教主”为达到使其成员对自己绝对忠心的邪恶目的,以各种歪理邪说、谎言骗局、心理暗示等手法,并用惩罚、威胁等恐吓手段,对其成员实行“洗脑术”,进行精神控制,使其丧失独立判断能力,“进得来、出不去”。 
    崇尚科学 参与健康向上、有益身心的社会活动,绝不能参加邪教组织、会道门组织或其它以祛病健身、修心养性为幌子的非法组织活动。
    要经常保持高度的政治警惕性,凡事多问几个为什么,防止上当受骗,防止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邪教犯罪相关规定变迁及解读 
    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和利用会门道、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门道、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门道、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设立邪教罪名即:组织、利用会门道、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2.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门道、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门道、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解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该罪名最高刑提高至无期徒刑,并增设罚金刑,对邪教犯罪加大刑罚力度;在加大对邪教犯罪惩治力度的同时,增加情节较轻的情形,对轻罪人员分层从轻处罚;第二款增设致人重伤的处罚,目的在于严密刑事法网;第三款修改为犯有其他罪行的应当数罪并罚,使该类犯罪分子邪教犯罪+其他犯罪双处罚。 
    3.1999年10月30日,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早期的邪教活动常见为群体性的对国家机关等相关单位围攻、冲击、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公开出版、印刷出版物等,体现出公众性、公然性、破坏性,个体性的犯罪活动相对较少。此时的刑事司法也与邪教早期客观行为相匹配,即抓住大的宏观层面,特别是针对危害政权的犯罪行为进行集中打击。 
    4.2001年6月4日,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解读:到了2001年,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公然举行的违法活动逐步减少,由大规模的集体反抗转向个体活动,进入了个体大肆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阶段,虽然法轮功邪教组织在国内被依法取缔,但是相关人员还在通过制作、传播宣传品的方式继续开展邪教活动,为了打击此类活动,专门出台上述解释二,专门针对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两种行为进行刑事打击。 
    5.2017年2月1日,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从2001年到2017年邪教刑事司法又跨越了16年,期间邪教组织违法活动又呈现新的特点,除了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对集体性质的破坏社会秩序行为、个人的制作、传播行为之外,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一是网络化,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活动,如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宣传邪教;
    二是在传统的书籍、刊物外出现了“真相币”这种新的传播载体,于是将真相币纳入刑事处罚范围;
    三是一些邪教组织私下对成员大肆实施敛财,(主要针对全能神,受迷惑后最终将自己的所有及家庭的所有钱财无偿捐献)以壮大组织势力,对于此种行为达到100万元以上也可以刑事处罚;
    四是出现了一些惯犯,因此规定了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被行政处罚,再次从事邪教活动,也可以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提出要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
    这是中国立法机关针对邪教问题制定的单行法律,也是反邪教的核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葛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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