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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检普法】远离帮信,不做帮凶!

发布时间: 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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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似生财有道,其实是误入歧途。据统计,2022年1-9月份全国检察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9.2万人提起公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起诉人数在各类刑事犯罪起诉人数中排名前三。 
    案例一:明知“老板”有猫腻 为图小利终获刑 2020年11月以来,小余在明知“老板”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了赚取办卡费及流水提成,先后通过李某、赵某二人收购多名在校学生办理的10张银行卡及手机卡、配套U盾等,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上述银行卡内流水金额共计117万余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27起,支付结算金额43万余元。近日,某检察院依法对小余等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小余、李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鉴于小余等人退还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适用缓刑。 
    案例二:为了400元获刑 这个忙帮的真不值! 2022年9月8日,丁二通过陈三介绍,明知对方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还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分别办理一张电话卡及银行卡,交予陈三后获利400元。经查,丁二提供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为287771元,涉及为13起网络诈骗案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丁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某检察院起诉,法院以丁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律规定记心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应该如何识破骗局,避免入坑呢?检察官教你几招防骗术 1、自身“两卡”不出售:严格遵守银行卡使用规定,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不向他人出借、出租、出售。2、他人“两卡”不买卖:不要认为不用自己的卡就不构成犯罪,购买他人的银行卡、手机卡后卖给上游人员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从中赚取好处费的,依然可能涉及帮信罪。3、“免费午餐”要拒绝:不贪图小利,见到“免费办贷款”、“在家刷单赚钱”等“好事”,谨防上当,始终牢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通过自己劳动创造的财富才是最踏实的财富。检察官温馨提醒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发现“两卡”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此外,某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还有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切勿因小失大、以身试法!(杨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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