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用工关系如何界定
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某初级中学(以下简称某初中)让职工家属王某某在学校从事锅炉烧水、门卫、楼管等工勤岗位,工资由某初中造表发放。王某某在某初中工作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管理、考勤及考核。2018年8月,某初中总务负责人告知王某某,让其9月份学校开学就不要上班,此后王某某再没有到某初中工作。2001年10月至2018年8月,王某某在某初中工作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6月16日王某某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在某初中工作,直至2018年8月。2018年12月,王某某向劳动仲裁院申请用工争议仲裁,劳动仲裁院以王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仲裁法律主体资格为由,不受理其仲裁申请。
2019年4月9日,王某某将某初中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与某初中之间从2001年10月起至2018年8月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享有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9年8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告王某某、被告某初中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应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原告与被告自2001年10月至2018年8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20年6月,某初中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7月20日,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20年8月26日,某初中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分歧意见
关于该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初中2001年10月至2018年8月的用工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存在以下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与某初中2001年10月至2010年6月16日形成的是劳动关系,2010年6月17日至2018年8月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结。因此,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论用人单位是否作出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律规定终止。2010年6月16日王某某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王某某与某初中的事实劳动关系于2010年6月16日依法终止,之后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与某初中2001年10月至2018年8月的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理由:一是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案例中,某初中明知王某某于2010年6月16日已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提出终止与王某某的劳动关系,表明某初中与王某某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双方实际上也一直在王某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是王某某在连续工作过程中,虽超过了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之规定,反推出王某某在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期间,双方仍然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
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理由:一是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2010年6月16日之前,王某某与某初中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6月16日,王某某年满五十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这一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系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作为对此问题处理的法律依据。故王某某与某初中从2001年10月起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至2010年6月16日依法终止。
二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对该规定进行反推并不合理。该解释只是明确规范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按劳务关系处理,这并不意味着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按劳动关系处理。
该解释对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未予规范,是因为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情况非常复杂,也涉及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衔接,对此类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如果笼统的规定为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均有不合理之处,故该解释当时未予规范。
此外,在实践中,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劳动关系来处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并不会接受此类人员入保。即使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同意这部分人员入保,就养老保险而言,这些人最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会远短于一般的人员。
综上,无论从现行法律规定看,还是从现实情况看,王某某与某初中从2001年10月起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至2010年6月16日依法终止。2010年6月17日至2018年8月二者之间二者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
(作者: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胡新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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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委、市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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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院领导、人民监督员、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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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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