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毒抵债之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7月份冯某某借了朋友陈某3000元。陈某多次要求其还款,冯某某无钱还债,提出愿意用“K粉”抵消所欠债务。陈某当时拒绝,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8月25日22时许,冯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胡某某,商定从被告人胡某某处以每包700元的价格购买K粉。胡某某同意将其正在吸食的从武汉购买的K粉卖给冯某某。后冯某某以每包1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用于抵顶3000元欠款。2020年8月26日0时许,胡某某与冯某某在西安市一酒吧内实施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胡某某手机壳内发现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一包。经鉴定,该包白色粉末状物品净重为1.848克,未检测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
二、分歧焦点
对于胡某某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毋容置疑,但对于冯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一种观点认为:冯某某欠陈某债务,买毒品仅是为了抵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贩卖,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冯某某以毒品抵顶借款,实质也是有偿转让,冯某某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处获得借款的抵消,实质也是获取物质利益,应认定属于贩卖毒品犯罪。
三、案例分析
对于冯某某以毒抵债行为是否认定为贩卖毒品罪,首先必须明确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的含义。
(一)“贩卖”的语义探讨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贩卖毒品罪。但该条描述的罪状属于简单罪状,刑法并没有对贩卖毒品的具体构成要件、具体形式进行限制。而“贩卖”一词系生活常用词汇,具有特定涵义,与刑法规定的贩卖毒品罪之中的“贩卖”是否具有同样的内涵和外延,引起司法实务界很多争议,也成为认定贩卖毒品的疑难问题。
就我国刑法而言,与贩卖一词含义接近的用语包括:买卖、倒卖、经营。这四个用语可以归为一类,其共同特征是行为的复合性,即具有买和卖两个方面的行为要素。但仔细推敲,这四个词在词义的侧重点上还是有所不同。买卖是指同时具有买和卖的行为,“买”和“卖”两者并列且作用相当;倒卖经常于日常生活中使用,其词义侧重于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相对其他三者,经营一词用语正式且其外延相对较大,可以包含买卖、贩卖、倒卖等含义。从对前面三词的分析来看,贩卖与买卖、经营两词的含义存在一定的区别,与倒卖的含义稍微相近,因此对于其应当如何准确理解值得认真探究。
综观对于“贩卖”的解释,大致有以下若干不同认识:百度百科收录的“贩卖”词条,对这一词汇的基本解释是“买进货物后出卖”;《现代汉语词典》将“贩卖”解释为:商人买进货物再卖出以获取利润等等。
笔者以为,从以上解释可以看出,“贩卖”的核心语义应当在于“卖”,“贩”作为对“卖”字的修饰。贩卖的本质表现为买卖双方有偿转让毒品,其实质上属于一种交易型犯罪。
(二)贩卖毒品是否以具备牟利目的为要件
我国理论界对构成贩卖毒品罪是否需要牟利目的,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肯定说主张,贩卖毒品罪行为人主观上除了具有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以外,还必须具有牟利目的,即贩毒者希望通过非法买卖毒品以获取利益。否定说主张,对于贩卖毒品中的非法销售行为,不要求行为人有牟利的目的或别的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销售,不论其目的、动机如何,均成立贩卖毒品罪。
笔者持否定说的观点。“贩卖”一词在刑法条文中的内涵是有偿转让,贩卖行为的本质是一种双方有偿的转让行为,而转让并不强调以牟利为目的;是否具有牟利目的对贩卖毒品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亦无影响,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他们所转让的毒品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在质与量上是相同的。
因此只要符合刑法规范意义的贩卖实质,都应当纳入刑法关于该罪的评价范畴。必须紧扣住有偿转让的实质意义来看,前文已分析过,刑法意义中的“贩卖”,实质是转让,且是有偿转让,这自然没有排除以毒易毒这种交易形式,应认定以毒易毒也是贩卖毒品的具体形态。
(三)本案分析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冯某某以“K粉”抵消其向陈某债务的行为,依法可以评价为用毒品进行有偿的交换行为。其次,按照笔者对贩卖的理解,这里的有偿交易并不需要以牟利为目的,只需要按照一般意义上的有偿交换理解即可。不需要具有牟利的目的,这不仅是严厉打击毒品交易行为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这样的解释可以更好的引导民众坚决抵制毒品交易的各种行为,强化刑法的一般预防的作用。再次,冯某某采用毒品抵顶债务的行为从本质上说,干扰了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因此冯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综上,刑法规范意义下的贩卖毒品罪实质在于有偿转让,贩卖毒品除了以钱易毒的一般交易形式,实务中也出现了以毒抵债等特殊形式,对此行为如何认定,应当认真分析甄别,做到罚当其罪。
(作者: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李莉 马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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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委、市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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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院领导、人民监督员、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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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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