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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检察院近年来金融违法犯罪案件简析

发布时间: 2020-11-19

 

为贯彻落实高检院三号检察建议,积极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参与综合治理等各项检察职能,加大打击惩治金融犯罪力度,全力推进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维护富平县域金融安全,富平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经过调研,对近三年金融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形成以下内容:

一、近三年以来金融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共办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635人,涉嫌罪名全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办理金融诈骗案件44人,涉嫌罪名全部为信用卡诈骗罪。

2018年,共办理破坏金融管事秩序案件953人,同比上升33%,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745人,同比上升40%,妨害信用卡管理28人;办理金融诈骗案件44人,与去年持平,其中集资诈骗11人,信用卡诈骗33人,比去年减少。

2019年,共办理金融管理秩序案件721人,同比下降22.2%,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517人,同比下降28.5%,骗取贷款11人,假币案件13人;办理金融诈骗案件11人,涉嫌罪名为保险诈骗。

二、金融犯罪案件主要发展变化及犯罪特点

1.金融违法犯罪案件数量总体上持平,但2017年至2018年涉案人数大幅增加。

2.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2017金融犯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信用卡诈骗这两个罪名,但2018年以来新罪名不断出现,有妨害信用卡管理、集资诈骗、骗取贷款、保险诈骗、假币案件。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涉众型案件造成损失较大,由于涉及的集资参与人较多,给信访带来较大压力。据不完全统计,相关案件造成损失达千余万元,为尽量挽回损失,司法机关加大了司法办案追赃挽损力度。

4.案件覆盖大部分金融行业,涉及多种金融业务。以富平县检察院现有的金融机构来看,除证券业务现没有发生相关案件外,银行、保险、融资等各种金融业均有案件发生。

三、案件中反映出的相关问题

1.金融机构未履行应有的防范金融风险责任。主要表现在信用卡诈骗、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犯罪分子个人帐户出现一定时间资金往来频繁或突然短时间内出现多次大额资金往来,没有对相关行为引起足够重视,基于客户隐私等原因,没有开展一些必要的调查核实,或者缺少有效监管手段,使得此类犯罪难于监管。

2.监管部门对银行的相关不规范经营行为没有有效的监督处置办法和行为约束力,部分银行的个别业务长期处于不良发展状态。这主要表现在信用卡业务方面,一些银行发卡、催收不规范,与信用卡用卡人的不诚信行为互为恶性循环。比如对信用卡申请人的身份情况,信用卡持有人变更相关信息等不闻不问,只管发卡,使得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而恶意透支行为多发。

3.对投资、融资、金融咨询等金融创新企业的经营活动缺乏有效监控机制和方式。一些投资公司、融资公司、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突破法律限制和审批,没有按规定进行合法经营,而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或者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但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管,由于监管机制、方式、手段不足,导致未能及时发现相关情况。如程某某注册成立富平县亿利鑫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却突破审批发展业务员进行对外吸收股金等非法集资行为,这类案件还反映出持续时间长,社会反响大等现象,但都长期难于得到有效扼制和处理。

金融犯罪紧跟市场热点,利用监管缝隙,类型不断变化,手法不断翻新,由犯罪引发的金融风险隐患已经从传统的货币和存贷款业务拓展到诸多新兴业务,新类型犯罪不断出现,对金融消费者利益、金融市场稳定乃至国家整体金融安全形成严峻的挑战,更严重影响了地方经济发展。面对这些问题和形势,需要各相关部门、行业发挥职能作用,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以及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正视问题,提高打击犯罪、处置金融违法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合力。(段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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