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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

发布时间: 2019-12-13

 如今诈骗犯罪形式更隐蔽化、多样化,出现如盗窃与诈骗交织犯罪难以定性等问题。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罪的规定较为简略,仅为诈骗公私财物,一直以来,关于诈骗罪中处分行为本质、处分行为内容界定、处分意识等均有争议。研究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有重要的实务价值。

     一、处分行为概述

     1、处分行为的涵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法条未直接规定被害人的处分行为,而处分行为又是认定诈骗罪的争议焦点。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是指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将财物占有转移给他人,最终使被害人遭受侵害的行为。

     2、关于处分行为是否必要的争议

     被害人的处分行为是否为认定诈骗罪的必要因素,我国学界对此问题大致形成处分行为必要说处分行为不必要说两种观点。处分行为必要说认为处分行为是认定成立诈骗罪的必要因素,处分行为不必要说则持相反意见。

     在案件办理中会发现,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分,最主要的争议往往聚集在被害人是否具有处分财物的行为上。诈骗罪中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行为人因被害人的错误认识而取得财物,两者有因果关系才能凸显诈骗罪骗取财产的特征,处分行为即是二者实现因果关系的纽带。因此,将处分行为作为判定诈骗罪成立的重要因素显得更为合理。

     二、诈骗罪中处分行为的界定

     1、所有权转移说

     该理论认为,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将财物所有权转移给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取得是财物所有权。这一理论既要求受骗者拥有处分财物所有权的权限,也要求行为人能够基于受骗者错误认识的彻底取得财物所有权。但对于行为人骗取的对象为不法原因给付物、脏物或违禁品时,它们不存在所有权转移问题,行为人无法获得财物所有权,但其行为依然具有刑罚当罚性,因此所有权转移说无法全面评价诸如此类问题。

     2、占有权转移说

     占有这一状态在于具有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占有权转移说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他人,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将财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了行为人,并在较长时间和空间上均脱离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行为人最终将财物占为己有,就应当认定为处分行为已完成。但对于行为人未脱离原占有人占有空间的短暂性持有财物的行为,不能评价为行为人占有财物。占有权转移说肯定了财物的价值不仅包括其本身所有权,还包括占有人对其的占有状态。与所有权转移说相比,占有转移说对于诈骗罪法益保护更为全面合理,但对占有不能作过分的扩大解释。

     3、持有转移说

     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使得受骗者陷入错误认识,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持有即是持有转移说。这一学说不要求财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或者行为人达到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只要行为人持有财物,处分行为就已经完成。按照这一观点,行为人欺骗占有人并暂时取得对财物占有后又归还的行为也将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当中,出现此类问题时就会扩大诈骗罪成立范围,有违刑法的谦益性。

     三、处分行为构成中的处分意识

     1、处分意识是否必要

     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即被害人对于财物转移所引起的后果有认识。目前有关对诈骗罪中处分意识的争议我国主要有两种观点,分别为处分意识必要说和处分意识不要说。

     处分意识必要说认为,处分人不仅要有客观上转移财物的行为,还要在主观上认识到对财物转移占有所引起的后果,才是对财物进行处分行为,这一学说是目前国内大部分学者所认同的观点。处分意识不要说认为,处分人无需认识到所转移财产的有关事项,只需认识到财物外形转移即可成立处分行为,进而构成诈骗罪。

     处分意识不要说肯定了处分行为,但将无意识的单纯的交付行为等同于处分行为,无疑扩大了诈骗罪的覆盖范围。仅客观上有转移占有的行为,没有处分财物占有的意识,很难被认定为诈骗罪中的受骗者,并且容易陷入财产犯罪中此罪与彼罪难以区分的困境。如盗窃罪与诈骗罪,两者都有客观上的财物转移,但违反被害人意识取得财物被评价为盗窃罪,由于被害人瑕疵意识处分取得财物则会被评价为诈骗罪。处分意识的有无与内容划定了处分行为的边界,从而对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看来,处分意识对于判断诈骗罪是否成立是十分有必要的。

     2、处分意识内容的把握

     关于处分意识的内容应如何把握,处分人对其所处分财物的认识需要达到何种程度,如处分人是否要对财物的性质、种类、数量、价格等有明确的认识,国内理论界有两种观点,即严格的处分意识说与缓和的处分意识说。

     严格的处分意识说认为,处分人只有对财物的性质、种类、数量、价格等有明确的认识,才是对财物进行了处分,作出了处分的意思。缓和的处分意识说认为,被骗者在处分财产时必须具有处分意识,但不要求其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都具有完全准确的认识。在被骗者没有认识到财产的数量和真实价格但认识到处分了该财产的,应当认为其具有处分意识;在被骗者没有意识到财产的种类和性质而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时,不宜认定其具有处分意识。

     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被害人对其转移的财产并无准确、细致、全面认识的情况。如甲家中有一古董价值50万元,甲的朋友乙是文物鉴定专家,乙明知古董价值却告知甲古董价值2万元,自己愿以2.5万元价格收购此古董,遂甲将古董卖于乙。甲虽对古董进行了处分,但甲对古董价格并无准确认识,如果按照严格的处分意识说,本案则不能被评价为诈骗罪,这样的结果明显不利于保护他人财产权。要求处分人都对财物有完全准确的认识并不现实,采用缓和的处分意识观点办理具体案件,更能平衡惩罚犯罪与保护权益二者之间的关系,但要在合适的范围内理解处分意识,过度解读会扩大处分行为的范围。

     四、结语

     处分行为在诈骗罪构成中十分重要,本文认为诈骗罪的构成需要有被害人的处分意识,但对处分意识的内容要做合理解释,也要有被害人的处分行为,关于处分行为的界定本文更支持占有权转移说。在理论与实际一次次交织中,厘清处分行为涉及的争议问题才能更清晰的界定此罪与彼罪,也能更符合刑法对于权益保护的期待。(吴佳蔚 段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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