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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白某正当防卫案

发布时间: 2019-12-06

【案例评析】白某正当防卫案

——情急之下用随身携带的刀具还击致人轻伤如何定性

【关键词】

不法侵害 防卫意图 即时判定 防卫平衡

【基本案情】

白某,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610XXX19841120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8年12月2日凌晨3时许,白某与朋友郑某某、刘某在富平县某某KTV内消费完结账时,郑某某与前台收银员程某某发生口角并向程某某吐口水、扇耳光。白某将郑某某劝开并欲离开时,被某某KTV经理田某、工作人员常某挡住讨要说法,双方言语不和,再次发生冲突。田某将白某推倒后,又与KTV工作人员梁某一起对白某拳打脚踢致白某倒地,白某起身后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多功能折叠刀将梁某的背部捅伤,又用刀将田某的腹部捅伤,赶来的KTV工作人员常某、俞某某对白某、郑某某二人继续拳打脚踢。经鉴定:田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梁某和白某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主要问题】

1、白某当时是否人身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白某采取的持刀反制行为是否在合理防卫范围内?

【审查理由】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施正当防卫,这是防卫行为目的的正义性和正当性,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根据本案调取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四名KTV工作人员先后对白某头部,身体进行不间断的殴打,其暴力行为一直持续了五分钟,而白某也因为饮酒在期间无法有效还手,一直处于被对方群殴的压制状态下。众所周知,头部属于人体的重要部位,遇到创伤打击容易发生人身危险甚至危及生命,此时白某的防卫行为就具有紧迫的现实需要。

防卫意图应当是在面对不法侵害行为时以制止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为目标,而这种防卫意图也是互殴和故意伤害的重要区分点。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对其行为的结果所应具有的心理态度。它包含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两个涵义,其中防卫认识是发生防卫意图的产生前提,防卫目的是防卫意图的核心展现。而在相互斗殴中,斗殴双方都具有攻击、伤害对方的故意,双方都以侵害对方为目的,并在此意图支配下积极实施侵害对方的行为,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所要求的防卫意图,斗殴双方均不得主张正当防卫的权利,所以如果一方本无侵害对方的故意,完全是由于对方的不法侵害而被迫还手,就不能认定为互殴。在本案中,冲突的起因是白某的朋友郑某某对前台服务员摸脸、吐口水导致,KTV工作人员因此对同行的白某实施暴力侵害,也就是说后续不法侵害行为的引发并非白某引起,白某处于一个毫无责任关联的角色,对于后续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责任,在整个冲突中他没有先动手,也不存在对对方的不法侵害意图,整个过程中基本没有还手的的余地,其拔刀反抗就有了正当的防卫意图。

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即时判定不用必须触刑,相应防卫对象也不能随意扩大。一般在侵害情况发生时都十分突然、紧迫,如果要求被侵害人立即分明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才能防卫过于苛刻,也不利于公民为保护合法权利采取有效反制行为,故要求防卫行为人对不法侵害的行为认识达到违法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即时判定犯罪行为的标准。在白某欲离开KTV大门时,被本案的被害人田某和梁某阻挡,当田某突然将白某推倒在地后,4名KTV工作人员上前先后对白某进行持续殴打,白某期间试图还击,在情急之下刺伤的也属于正在对自己实施暴力的行为人,而非对身旁的围观人群随意乱刺,防卫行为具有防止自身权利免受违法犯罪行为继续侵害的针对性。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的焦点就在于白某面对多人拳打脚踢是否可以用刀具还击,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对管制刀具的定义,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据查证,白某平时的职业是水电工,其随身携带的多功能工具刀是干活时所用,不属于管制刀具的定义范围,在被多人殴打其头部、身体的突发情形下,白某更谈不上随身携带预谋行凶。2018年12月最高检印发了第12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昆山反杀案”就明确鼓励和保护了防卫人合法持刀反击的行为,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据此,正当防卫不能机械理解为只能拳脚相应、刀棍对等,不能简单认为本案防卫人拿了工具刀对抗对方的拳打脚踢就失去了防卫的平衡点,根据监控视频显示,白某头部遭受多人打击,赤手空拳已经不能阻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掏出随身携带的工具刀升级防卫能力也是情理之中。另外,即使当时白某采取了这种拔刀的防卫行为后仍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发生,多名KTV工作人员还在拳打脚踢已经倒地且没有还手能力的白某,故其防卫行为尚在合理区间。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白某之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白某不起诉,并于2019年11月21日对白某宣布不起诉决定书,白某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没有异议。

【指导意义】

基于“法无需向不法屈服”的原则,正当防卫历来被视为具有积极性和强势性的正当化理由。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气阻邪气”,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合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积极地肯定公民的正当防卫,不仅可以有效震慑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的侵害行为发生,而且可以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彰显了“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在司法改革新背景下,检察机关要顺应时代新需求,在惩恶扬善方面勇于主动作为,通过在司法程序中弘扬正气对公民正当的合法防卫加以肯定和保障,积极树立社会正气的风向标。(陈旭洲  王江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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