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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件频发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 2018-06-05

寻衅滋事罪是刑法修订时对原来的流氓罪进行分解后引申出来的一个罪名,被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案件虽然没有十分严重的人身伤害后果或者特别严重的财产损失,但给社会管理秩序和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造成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特别是近年来备受瞩目的“方舟子遇袭案”、“秦火火案”等一批有较大争议的寻衅滋事案发生,使得被称为“小口袋罪”的寻衅滋事罪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某县院办理寻衅滋事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今年1月至5月底,某检察院办理提请批准逮捕寻衅滋事案件9起17人,经审查涉案17人已全部批准逮捕。2017年同期为5件10人,案件数量同比增长80%,涉案人数同比增长70%。该类案件成为仅次于盗窃的高发案件,且呈现出日益多发势头,成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拦路虎”,对社会秩序稳定构成严重威胁,严打该类犯罪势在必行。

    二、寻衅滋事案件特点

    一是犯罪嫌疑人存在诸多共性特征。年龄日趋年轻化,90后居多;文化程度普遍低,以小学和初中文化为主;无业人员、农民兼打工者的比例较大;不乏少数犯罪嫌疑人有前科,曾经不同程度受过刑事处罚。二是从作案时间地点上来看,此类案件多发生在KTV、夜市等娱乐消费场所;作案时间集中在夜晚,具有一定的偶发性;三是在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种类上,多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和被害人陈述等言语证据为主,缺乏实物类证据。四是作案的形式和手段较为固定。主要以酒后偶发矛盾随意殴打他人为主;结伙作案居多,成员较为固定且纠集性较强,当团伙中一名成员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会在短时间内召集同伙,予以报复。

三、寻衅滋事案件频发的原因

一是立法上的缺陷导致。寻衅滋事罪被称为“口袋罪”,规定的多种行为比较模糊,在实践中属于争议较多,难以认定的罪行。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广泛的适用性。当犯罪嫌疑人实施其中列举的一种或多种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时,定其他罪名可能会有争议,但是定寻衅滋事罪,较为稳妥,因此备受司法机关“青睐”。二是犯罪嫌疑人多数有饮酒、吸毒等不良习惯,在酒精和毒品的刺激下,自控能力下降,头脑不清醒,容易亢奋,不能正常辨别和感知,发生矛盾后极有可能采取不理智行为。三是特定的社会环境导致。犯罪主体的法律意识低下,文化水平不高;有关部门对重点场所的监控管理不到位,发现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打击惩治力度不足,个别案件不能及时处理,助长了犯罪主体的嚣张气焰。

四、解决寻衅滋事案件工作的下一步举措

一是有针对性的对青少年加强法治教育。法治意识的缺失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因素。青少年由于心理和生理尚未完全成熟,容易因细小矛盾产生过激行为,是寻衅滋事犯罪的高危人群。因此,家庭、学校和社会应立足自身职责,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舆论媒体进行法治宣传,使青少年能够辨别寻衅滋事与一般的打架、骂人之间区别,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是加强综合治理,特别是对娱乐消费场所等易发地进行重点管控,铲除不良场所存在的隐患;加强治安巡逻,排除可疑人员,发现苗头及时遏制;公安机关接警后,集中组织优势警力,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控制局势和涉案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及时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三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充分发挥经济在寻衅滋事预防中的作用。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加强对社会闲散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技之长,实现自食其力,减少犯罪。四是完善立法,在司法方面加强对寻衅滋事罪的审查。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相关罪行的界限,减少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相关罪内容上的重叠;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犯罪嫌疑人主观和客观行为方面的审查,牢牢把握其犯罪目的、动机,切勿受“省事”、“定寻衅滋事更为保险”等传统观念影响。(闫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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