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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院“五步法”加强侦查活动监督

发布时间: 2017-05-17

今年以来,富平县院积极探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试点工作,先后制订了《关于在公安派出所设立检察官办公室加强执法监督的实施意见》、《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等工作制度。通过对公安2016年刑事立案数据分析发现,城关派出所的刑事受案数占到县公安局的75%左右,决定向城关派出所派驻检察官,驻所检察官查阅了城关派出所1200余件刑事立案台账后,决定对采取保候审措施的案件进行专项监督。此次共调阅卷宗24件,作治安处理的1件,刑事案卷23件,共监督取保候审人员48人,发现存在问题的14人,均在取保候审期间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批捕后对犯罪嫌疑人取保未起诉的1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未解除或没有按期解除的12人,未退还保证金的7人,违规收取保证金的4人,人保、财保并用的1人。主要通过“五步法”做好对取保候审案件的监督:

第一步“查”。驻所检察官与县公安局法制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利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入口和出口统一由法制部门管理的便利,借助公安执法信息办案平台,运用备份的刑事执法数据,实时掌握取保候审案件的情况,查阅案件中被取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具体适用情况、对保证金的收取、退还、没收、取保候审后案件是否及时有效处理、取保候审措施的解除等资料。

第二步“记”。对采取取保候审人员情况逐一登记被取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实行一人一表,一人一档,建立被取保候审人员《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登记表》,做到“三清”:一是人员基本情况清、牵涉的案件事实清、后续处理清,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做到心中有数。对采取被取保人员案件进展情况实时跟踪,及时登记被取保人员的后续强制措施和结案情况,更新检察官办公室被取保人员的监督台帐。

第三步“核”。加强与公诉、公安法制部门的联系,查询被取保人员后续的处理情况,核实被取保人是否已起诉、已判决;依托驻所检察官办公室这一平台,登陆公安执法信息办案平台、调阅案卷、询问案件承办人、抽查罚没票据等多种方式,核查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是否办理了解除手续,是否存在以保代侦、中止案件侦查、中止移送起诉的现象,未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是否已退还保证金、没收保证金是否合法等。

第四步“找”。通过审查相关资料,发现取保候审措施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一是对已经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而不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例如王某、成某、司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我院对成某、司某以情节较轻作出无逮捕必要决定,对王某以寻衅滋事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决定,取保期满后又变更为监视居住,案件一直未移送起诉。针对这一问题,已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二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特别是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捕决定的案件,采取取保候审停止侦查,有意无意的忽略取保候审后“审”的工作。例如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马某某、秦某某等非法拘禁案,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对三人均采取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取保期间届满后以多次传唤不到案为由没收保证金,到期未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取保期间更未有侦查行为。三是对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未解除或没有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从调查的情况反映出公安派出所已有12人超过了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十二个月,未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四是没收保证金不合规。例如张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马某某、秦某某与2016316日取保候审,对田某某于2016318日取保候审,但于2017320日、29日分别传唤四人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后以多次传唤为由没收保证金。被取保人在取保期间违反取保规定才能没收保证金,而本案中两次传唤是在取保期限届满后。针对此问题已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五是个别案件还存在人保、财保并用现象。例如犯罪嫌疑人惠某某致被害人轻伤二级故意伤害案中,采取的取保方式是人保,但调取卷宗后发现还存在交纳保证金的问题。

第五步“改”。驻所检察官及时将监督的结果反馈至城关派出所,并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整改。对一般违法或执法不规范问题,口头或采取类案通报等形式提出检察意见或建议;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制作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其纠正。目前针对此问题已发出口头检察建议2次,书面检察建议1份,口头纠正违法10余次,书面纠正违法2份。

以公安派出所取保候审案件的专项监督为重点,是富平县院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的一个切入点,我们将以更实的措施,更有力的保障,落实好现有的监督措施,推动对派出所长效动态监督机制,用监督的实际效果检验和完善工作机制,探索监督方式,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推进刑事执法活动监督取得新成效。(侦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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