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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研读 积极应对 推进反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

发布时间: 2015-10-14

认真研读 积极应对

推进反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系统的修改。这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举国关注,对更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更加有效地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具有重大意义。作为 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来讲,所开展的侦查工作无一例外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做的,否则即为违法。因此,反贪部门要将认真研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吃透立法原意,积极应对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既要明确面临的难得机遇,又要明确面临的前所未有的挑战,对反贪侦查理念、侦查模式、侦查机制、侦查能力等进行深刻变革和全面提升,推进反贪侦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反贪部门面临的机遇

就机遇而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于各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确立与完善,很好地解决了许多长期困扰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反贪部门更好地执法办案提供了依据,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得到强化,有利于发挥在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将技术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这项规定是基于当前职务犯罪日益呈现智能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为了及时有效地侦破职务犯罪案件而作出的,从而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如虎添翼,证据收集更加全面有效。

(二)监视居住的居所适用范围扩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一款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由于贿赂犯罪往往是在隐蔽情况下一对一之间完成的,证据较少,且相关人员的供述或证言又容易发生变化,造成侦查工作被动,因此有了这条规定后就能较好地解决以上问题,有利于更好地查办贿赂犯罪案件。

(三)传唤、拘传、拘留的期限有所延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上述规定是基于职务犯罪的特点及侦查特殊需要作出的,有利于及时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从而更加全面的收集固定证据,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这些增权、扩权的条款综合起来,将会逐渐发挥制度的累积、整体效应,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侦查手段落后于惩治职务犯罪需要的不利局面,实现侦查模式由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转变,为检察机关更加有力地惩治职务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

二、反贪部门面临的挑战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更多挑战,我们对此应该有更深刻和清醒的认识。

(一)律师的提前介入使反贪侦查工作的难度加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再联系律师法相关规定,律师只要持相关健全的法律手续,就可以不经侦查机关的批准,实现无障碍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被监听。这些规定使反贪部门凭借空间隔离、信息阻断、时间独占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再开展外围取证的优势不复存在,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过早暴露,使侦查工作趋于公开化、透明化,侦查难度加大。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免除被告人近亲属出庭作证义务使证据获取难度加大。从侦查实践看,由于贪污案件的特殊性,有些证据的获取是建立在获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口供之后才能进行的,且贪贿案件的证据不稳定,易出现反复,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案件流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作出上述规定后,导致向重要知情人和关键证人获取证据以及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更加困难。这就需要我们积极应对挑战,尽快适应新规定。

(三)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对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了更严格要求。这里讲的非法证据主要指的是取证程序违法而得来的证据,是指以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以暴力取证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以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未遵守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后,将程序合法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有利于纠正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四)技术侦查措施的增加对反贪侦查人员的素能提出了更高要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经过严格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恰当合法,将有利于侦破犯罪;运用得不好或者滥用,就可能出现侵犯人权的现象,造成诸多消极后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着力提升反贪侦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以期尽快适应新要求。

三、积极应对,确保反贪侦查工作主动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

(一)端正认识,切实增强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自觉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突出强调了以人权保障为核心价值追求,强化了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同时亦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更为有利的法律武器。对反贪侦查工作来说,短期内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但从长远来看,必将有利于反贪侦查工作的科学发展。我们反贪人员要站在全局角度和一定高度正确认识,积极把握刑诉法修改对反贪工作的有力推动,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坚定打胜仗的信心和决心,做到贯彻执行新法坚定不移,惩治职务犯罪坚定不移。要坚决摒弃消极畏难情绪,纠正钻空子,试图打擦边球的错误认识,而要迎难而上,积极应对,自觉遵循侦查工作规律,求新、求变、求进,将反腐败工作推向深入。

(二)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认识明确后,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就成为关键。如果执法理念树立得不正确,表现在行动上就是不敢办案,不会办案,甚而出现乱作为,违法办案现象。因此,我们反贪部门要按照曹建明检察长的要求,在侦查工作中牢固树立“五种意识”,坚持“六个并重”。主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做到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过程中,在各个执法环节下都要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尤其是要更加重视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的落实;同时,要做到查处职务犯罪坚决、果断,保持力度不减,通过有效惩治和震慑腐败行为,从而尊重和保障更多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二是要在办案过程更加注重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根本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对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真正把程序公正作为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使我们的每一个执法环节都符合刑事司法程序规范。三是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在办案中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实现“由供到证、以证印供”向“以证促供,证供互动”的转变,要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更加重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客观证据的收集,采取多种方式固定和补强言词证据,构建完善、稳固的证据体系,坚决把非法证据排除在侦结前,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三)准确把握立法宗旨,实现反贪侦查工作跨越发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反贪侦查工作创造了良好机遇。我们一是要从总体上坚持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的有机统一,在适度稳定办案规模和数量的基础上,提高办案质量,加快办案节奏,注重办案效果,确保安全防范到位,无不安全事故发生。二要使侦查模式着力转变,以适应公开透明条件下办案的大环境。这就要求反贪部门首先要做到办案重心前移,在强化初查和秘密侦查上下功夫,最大限度地收集固定证据,然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其次要重视运用已有证据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能力的培养,灵活适用政策、谋略和技巧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使其彻底悔罪,并不会出现口供反复。再次要准确把握时机,恰当灵活地适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为侦查办案服务。最后要适用现有的技术装备和设施推进科技强侦,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引导侦查、服务侦查的作用,实现办案模式由传统人力型向手段现代化的转型。三要加强反贪队伍建设,提高侦查素能。反贪办案,侦查人员最关键。只有侦查人员的素能上去了,完全达到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才能把案子办好。因此反贪侦查人员要着力提高摸查案件线索的能力、研判办案风险的能力、突破犯罪的能力、综合化证明能力等,努力使反贪侦查能力和水平实现质的飞跃。( 宋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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