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被称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揣腰包”的犯罪,其本质是权力与责任脱节,导致权力的失用或滥用。渎职的行为和结果,严重违背了公务员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和勤勉性,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渎职犯罪的心理诱因
诱发渎职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看,渎职犯罪的心理诱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为公无过的糊涂心理。一些人认为只要不是为个人谋取私利,不揣进自己的腰包,即使不对,再错也不会错得太远,更不会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在“钱不进个人腰包不犯罪”、“为公不犯罪”等心理驱使下,他们即使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责要求和有关法规,但却为了小团体利益、地方利益,劳民伤财的因所谓“政绩”、“发展”而胆大妄为,违法操作,盲目拍板。一旦造成严重损失,就美其名曰以“好心办坏事”、“失误在所难免”、“交学费”等为其开脱责任。
2、轻信自负的侥幸心理。一些人认为自己见多识广,经验丰富,处事能力强,经历过大风大浪,从来不会也不可能“翻船”。在这种心理驱使下,他们过于自信,盲目拍板,不认真调查研究,不尊重科学发展,不遵守程序法规,听不进意见,最终造成重大损失。
3、贪图享受的虚荣心理。一些实权人物爱慕虚荣、炫耀权力、贪图享受,公家的钱“不用白不用,用了也白用”。在这种心理驱使下,他们挥霍公款再多也不心疼,滥用职权违反有关法规慷慨地比阔气,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
4、得过且过的麻木心理。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作风涣散,该审查的不审查,该把关的不把关,埋下严重问题的隐患。问题出现后,又掉以轻心,麻木不仁,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补救,致使造成严重后果。
二、渎职犯罪是社会不和谐的诱因
渎职犯罪是当前社会存在不和谐矛盾和问题的原因所在。正是由于一些被赋予行使公共权力的人的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违反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导致了种种社会问题。仅从我们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发现的问题看:
1、一个时期走私贩私猖獗、制假售假泛滥、偷税逃税严重,原因就在于有些负有经济秩序和市场经营监管职能的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失职渎职。
2、一部分地区土地、森林、水利资源严重破坏,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严重,传染病大面积流行,是因为有些负有能源资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管理职责的人员盲目决策、渎职弄权造成的。
3、一些地方楼垮、桥塌、路毁、矿爆、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个案损失动辄上亿、数十亿,是因为有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放弃监管。
4、一些社会矛盾被激化,导致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围攻基层党政机关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屡屡发生,是因为一些人员执法犯法,无视公民权利,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甚至滥施刑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严重摧残人身健康,粗暴践踏人权所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罪及无辜的出现,是因为一些人员贪赃枉法、肆意践踏法律。
5、一些地方黑恶势力坐大成势,长期为害一方,是因为个别执法人员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包庇、纵容甚至直接参与犯罪,成为滋生恶性犯罪的土壤所致等等,不一而足。
三、渎职犯罪防范对策建议
渎职犯罪的当事人职责意识、法纪意识淡漠,权力意识、个人意识膨胀,他们或者根本不履行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使所担负的职责成为摆设;或者超越权限违规办事,在需要公共权力充分、正确发挥作用的时候,或不发挥作用,或乱发挥作用,从而导致社会发生功能性障碍,难以正常运转,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因此,预防渎职犯罪是一项要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系统工程,必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使公职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职位观、权力观、职责观,强化外部的监督制约,防止渎职行为和事件发生。
1、完善立法,以法律制度预防渎职犯罪。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有关法律,对权力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监督的权限、职责、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其与现行刑法、刑诉法等法律之间互相衔接,不留法律漏洞,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2、建立行政执法问责制,维护法律权威。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是国家法律的体现,公职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并及时将执行结果反馈检察机关。从立法上规定,对不执行检察建议的公职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拒不执行的,检察机关有权通知其主管上级和权力机关,使其受到相应的行政追究和法律追究。
3、加强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公共权力的综合素质。结合行业、职位特点进行廉政准则、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教育,使其能够正确认识和把握地位、权力、利益,形成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对职业负责的良好风尚;使其增强抗腐防变的免疫力,形成渎职可耻、履职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4、惩防结合,以案释法,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和预防作用。惩治也是预防渎职犯罪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惩治是治标,预防是治本,只有惩防并举,才能标本兼治。通过查办和打击渎职犯罪,既起到威慑和警示的效果,又可以从中分析原因、查找问题,为预防提供思路。一是每查办一起渎职犯罪案件,就要剖析案件中反映出来的主客观问题,并针对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堵塞漏洞,防止类似事件发生。二是以案例为反面教材,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使公职人员增强法律意识、职责意识,彻底矫正在看待渎职问题的不正确心理和认识,在思想上筑起自觉预防渎职犯罪的防线,努力遏制渎职行为的发生。(王立平 胡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