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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案件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 2015-10-14

纪检监察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

案件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纪检监察机关和刑事司法相关衔接机制是落实我国反腐败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领导机制,工作机制和惩防机制的现实需要和执法执纪机关查处腐败案件,打击违法乱纪和推动党风持续好转具有重要意义。中央和国家也从高端顶层对反腐败斗争中各部门的衔接配合进行了制度设计,明确了目标,提供了保障,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出了相关的系列规定办法等。但在工作实践中,由于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职能不同,其办理案件所遵循的程序、认定案件和处理问题所依据的章程、条例,纪律规定等也与专门从事法律实务的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所依据的诉讼法、实体法以及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等法规有所不同,在案件衔接机制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信息线索互通共享,沟通移送,案件办理,协作配合等相关环节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案件线索信息互通共享和沟通联系相关衔接机制问题

线索信息是启动案件调查、侦查工作的前提和依据。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都会以不同的方式、渠道,接受群众举报,移送交办,摸查搜集等方法获取案件线索信息。依照规定都要向各自的领导汇报审批,然后按照各自的权限、范围、规定办理。在实践中由于保密要求,查办案件,保护举报人等具体规定和需要,各自获取线索信息按照相关的规定也不能让局外人知道和其他机关获知,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也难以及时沟通。如在查办贿赂案件中行贿人不但用钱物行贿,还用女性进行性贿赂,在进行了经济犯罪刑事惩罚后,还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违纪行为进行纪律处理。获取共同管辖性质内容的线索信息有的应由刑罚惩治的案件问题而被纪律处理,应纪律处理的问题以罚代纪、以刑代罚进行处理。导致量刑过轻,处罚过轻等。出现沟通短路,信息中断,各自为政,私自处理案件线索等问题。

二、对线索信息甄别和相关案件协作办理衔接机制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由于职能职责和依据的法规,打击惩罚的手段、方式、有所不同,不是所有的线索信息都需要衔接,只在具有共同性,相关性,必要性及优先性,联合性等相关的案件线索信息才需要衔接,依职能规定操作。这就需要对相关的信息甄别处理后进行线索信息沟通及案件办理。如党政工作人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就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其他机关就无权过问,只有出现法律规定的利用职权,强迫,贿赂等问题才能由相关司法机关处理,但问题不暴露出来,不加甄别也不进行线索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也没法获得线索信息,不能深挖细查,也可能只处理违纪问题,影响了惩罚效果。在实践中便会出现由于目的不同,衡量标准不同,认识存在偏差而不相互移交相关案件线索等问题。

三、线索信息应移交而不移交和责任追究衔接机制问题

纪检监察与司法机关有的以认识不同,时机不成熟等理由,有的为各自利益所考虑变相不移交案件线索。如某机关在查处一国有医院商业贿赂案件时只处理违纪问题,在收缴了大量违纪资金后再无下文。案件信息处理衔接也往往会出现推诿扯皮,隐瞒扣押,不与移交,移交不完全,不彻底,出现信息线索无法衔接问题。出现的不移交案件信息问题的处理在违法违纪责任追究上纪检和司法都有督促和查处追究相应的权力,但落实查处又有几例,在实际处理中却存在“自己人整自己人”,人情世故,面面示威,下不了手,一般都不了了之,或只听雷声,不见下雨,可能高举轻打,只有“硬伤”或“交代不了”的问题无人敢担责,才可能去查。在一定程度上的共同思维定势,相同的职业风险和社会多元化的客观状况,本应按规定移送的线索可能在外因的影响下在处理过程中出现左右为难的情况下拖着不办,久拖不决,积压拖延,利用线索谋私等现象的发生,出现线索信息应移交而以多种理由不移交执纪问责的责任追究衔接问题。

四、联席会议和联合办案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和联合办案,加强了联系沟通,增强了办案效果。联席会议制度在有效整合资源,加强沟通解决问题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不能期望联席会解决全部所有问题,大事小事都推到联席会议去解决,有些问题也不需要联席会议兴师动众的耗时费力,一般问题在工作中就要按照规定程序低成本,经济省力的解决。有的案件办理联合办案必要性也不大,实践中只有只有少数案件,疑难案件,沟通受阻等需要解决才有召开联席会议的必要。联席会议在线索处理上还要坚持迅捷效率的原则,快捷迅速,不能拖拉,有的案件线索信息不及时迅捷处理就会稍纵即逝,影响了对违法违纪的查处。联席会议设置的条件,启动,不参与联席的处理都要有明确的规定。若是只笼统的进行规定,实际操作中就会出现变通性大,随意性大,在联席会议上存在召开的条件、召集主体、条件把握,各环节衔接等问题。

针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刑事司法相关衔接存在以上的几个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反腐败工作是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关系国家存亡命运,长治久安,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期待的大事,是社会风清气正,廉洁政治的根本。纪检与公检法司等机关的负责人负有领导组织协调和自身反腐败的职能,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畅通渠道,督促落实。站在政治的高度上树立大局意识,全局观念,全局考虑,担当,主动,积极,认真,负责,许多问题便会迎刃而解。可以说领导是决定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只有领导重视支持才能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领导不重视,只考虑部门利益,对信息的沟通设障碍,设阻力,衔接机制各环节就不可能进行下去。也不能消极的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各人自扫门前雪。不能只以部门考虑,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去越俎代庖插手干预在线索共享上人为设置障碍。由于分工不同,各司其职,也不能大包大揽,擅自处理,影响打击效果,在中央反腐败整体部署总体格局设各行其是,影响了衔接机制的顺利进行。

二、建章立制,落实措施。反腐败斗争是在党的领导下的党纪国法框架里群众参与各相关机构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形成的重大格局,党中央和国家已从顶层设计上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进行保障。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多种新腐败问题和工作中的新问题也不断出现,衔接的相关制度规定也应及时跟上。要注重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制定具体详细,科学规范,操作性强,实用性强的制度规定标准,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明确线索移送办法规定,制定得力措施,以便于工作实践的应用。还要引入切实可行,已经成熟应用的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形成严密的信息线索管理,明确职责,落实到位,设立专职线索管理员,线索初获者将线索交线索管理人员,再由主管领导明确审批,传给线索管理员,登记分配给线索办理人员,形成无缝对接,不留漏洞。除执行保密规定外,还应落实程序上,职责上等责任,在细节上信息管理员是否拿出个人意见报告,是否呈送领导审批,是否按领导批示及时全部办理,采取责任倒查,线索在哪里出问题一目了然。加强案件信息沟通,健全案件信息通报和材料移送制度,明确案件信息通报时间,程序要求和移交手续。实现对重点案件办案力量统筹调配,打造在党领导下反腐败斗争一盘棋的办案运作机制。

三、沟通信息,协作配合。要形成纪检与刑事司法相关衔接的协作配合的良性运转,相互之间的信息通畅是关键。由于纪检和刑事司法各自依据的规定、法规各有不同,纪检与刑事司法只有在相关的线索信息上需要衔接,需要甄别分析。对线索信息全面综合分析,评估,研判,预测,有的案件线索经深挖细查,更加扎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办理。有的案件需要“双处罚”即要刑事追究又要纪律处罚,有的案件就只单处罚,由一个机关进行处理。依据“刑事先理”的原则,由刑事司法办理后,将相关材料移送纪检处理,进行附加惩罚,这也是一种特殊的处罚,即“一事双罚”。充分发挥办案协作专题会议制度,落实研究查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协调配合措施。要保留保管好线索信息,这也是各方调查侦查案件的基础,对于共同性质的线索,各自提出意见,及时沟通信息,协商解决,明确主办方,配合方,形成纪检刑事司法的良性运转。每个案件线索都应有办理报告,建立数据平台,技术资源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机制,规范程序流程管控,线索复核机制,增强打击腐败的合力,也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四、落实责任,加强监督。要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衔接机制在实际运行中顺利进行。纪检处理遵循的是党纪政纪,纪律规章制度进行执纪问责,刑事司法依据的是国家法律法规、司法法解释等,解决信息沟通共享,人为失职渎职的不依规定程序办理线索案件中的责任追究。要按照党纪政纪,规章制度,责任追究等建立严格的约束追责机制,具体详细便于操作,制定标准,严密程序,科学规范,在甄别、鉴定、预判、分析、研究、审核、审查、复核、定性、决定、召集、责任、期限、督办、跟踪等多个环节要有一系列的纪律规定,程序规章,实施细则,制度规程。衔接机制是一项好的措施,还要有好的执行才能发挥和彰显其重要的作用,要有好的机制约束解决,所以即有规定就要严格遵守,不能恣意妄为,随心所欲的任意处置案件线索。实际操作中往往因案件信息移交不及时,不彻底,或移交手续不完备,极易导致案件线索的丢失,泄密,得不到有效利用,造成一些有价值的线索失去应有的价值。建议对处理违法违纪过程,程序监督可提级或引入人大政协,政法委等的监督。排除摆脱地方制约干涉案件查处因素,加强衔接工作督察机制,惩处机制的完善,增强监督实效。

总之,党和国家制定的良好的衔接目的是在反腐败大格局下纪检机关与司法机关参与共同反腐倡廉,修正社会风气,维护党的纪律,维护人民利益,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有效机制。对于促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正确履行各自职责,富有成效的搞好衔接机制工作,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中发挥积极的重要作用。(权 荣  荆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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