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委员会是在检察长主持下的法定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是检察机关一项长远的、带有根本性的制度建设,对于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证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围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落实检察官执法办案责任制,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完善检委会制度的路子,把提高检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实现科学决策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委会工作的有效途径。尤其基层检察院结合实际,能从规范检委会工作机制和程序入手,狠抓检委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发挥检委会业务决策权威机构的职能作用,保证了公正执法,保障了检察业务工作的健康开展。下面笔者立足基层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检委会工作机制完善谈一些思考意见。
一、检委会议事必须遵循规则,做到依法规范权威有序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以及全国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是基层院开展检委会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基层院要切实以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会议精神和上级检察院有关检委会工作的执法规则为契机,加强学习,努力推进检委会工作的制度化建设,不断完善、加强检委会工作,提高检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规范检委会工作机制和程序的需要。一要在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检委会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中,检察委员会具有决策中枢的地位,其运行得好坏,直接关系着整个检察工作的大局。要充分发挥检委会作为权力机构的作用,就首先要从认识上有所提高,特别是各级检察长要充分重视检委会的作用,要完善检委会运行情况的考核监督机制,细化目标责任考核,通过考核进一步规范检委会工作,促进检委会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二要基层院制定切合自己工作实际的检委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规范化建设制度。2009年高检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是第一部全国各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用的议事和工作规则,规范性高,操作性强,是我们检委会议事和工作的根本依据和行为准则。规范检委会的工作,就是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议事和工作规则,按照规则议事情、做工作。为了确保检察委员会工作有章可循,对检委会的议事范围、工作程序、工作原则、保密要求、审签制度等做出明确规定,成为检委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制度保证。在省院、高检院相继出台统一规范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有关文书格式后,严格按照统一格式规范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有关文书格式。三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的正确性。检委会是检察机关集体决策的中枢系统,在决策的过程中实行民主集中制,能够正确处理好检察长负责制与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的关系,既确保检察长负责制的贯彻执行,又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把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到实处。这样既有利于充分调动检委会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克服个体既有的局限性,依靠集体的力量形成正确的意见。依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检委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由检察长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人数上必须符合委员过半数出席要求,在会议讨论中,各位委员要能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主持人应当在充分听取各位委员阐述的意见后发表自己的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会议决议。严格落实规则规定,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四要实行检委会会议程序规范化,按照统一业务系统规范操作模式,从业务部门提交议题审批开始到检委办人员接收案件、受理到上会讨论、纪要备案和执行督办反馈,这一系列环节都要在网上完成,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检察长及各委员在网上审阅议案,会签检委会记录,查阅会议纪要。
二、检委会事务应当正视现状,着力解决自身存在问题
设立检委会专职委员和办事机构,加强检委会职能建设,是改革检委会工作的有效措施。但由于诸多原因,基层院对这方面工作在认识和实践上还很难做到步调完全一致。一是议事、议案不够规范。未严格执行高检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有关规定,一方面是议案、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不够规范,如提案部门拟制的检察业务工作规定、制度或适用法律请示意见不符合议案报告制作规范格式的要求,有的提请时甚至不提出议题或者主题不明确,材料不齐备。一方面检委会会议有时是按照习惯行事,或者按照其他会议的形式进行,未严格按照检委会审议议题程序进行,会议议程没有体现出检察委员会的专业特征。有时临时决定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或事项,缺少必要的准备过程,造成讨论时委员们缺少心理准备,全凭听取汇报作决策,缺少调研过程,这势必影响案件讨论的质量。二是委员设置不尽合理。检委会委员来源单一,设置不合理。检委会成员一般来源于院党组、院班子成员,来自一线的业务精英和骨干少,缺乏较深的专业层次。检委会委员产生缺乏规范的程序,除少数由院领导决定的科室负责人,其它成员均由院领导担任,没有一套规范的竞聘机制。考核制度不建全,缺乏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对已产生的委员往往没有定期考察、考核制度,即使考察考核,也流于形式,造成检委会整体结构不合理,致使其权威性受到影响。 三是检委会在内部管理中的决策地位不突出,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及2009年高检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规定,检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如拟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议案,检察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涉及检察工作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在重大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这方面做得还比较好,但还具有“重议案,轻议事”的倾向,存在讨论重大案件多,而对涉及检察工作重大决策、安排部署、全局性问题讨论少的现象,某种程度上检委会成了仅讨论案件的专门机构。致使检委会的职能远远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影响了检委会的议事能力的提高。四是检委会办公室作用未充分发挥。检委会办公室负有对所议案件和事项进行实体把关的任务。会议召开前,对有关科室提出的请示和报告要认真审查,提出检委会办公室的法律咨询意见以及法律审核意见,在开会时供委员们参考。而目前检委会办公室由于人员配置较少,工作人员多是兼职人员,大量精力和时间集中在其他服务性工作上,工作任务繁杂,检委会办公室缺乏与各业务科室建立业务探究和沟通交流的平台,为领导参谋的“智囊团”作用不能得到发挥,未真正成为检委会业务决策的“外脑”, 五是对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落实情况的督办不够及时、规范。将检委会决定决议以《检委会决定》的书面形式送达承办部门后,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反馈执行情况时,未及时予以督办,或未跟踪办理情况。有时虽对决定进行了督办,但不够规范,未将督办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使之既缺乏规范性、严肃性,又造成相关督办情况的资料不全,影响了督办效果和工作质量。
上述问题的存在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我们一定要把提升检委会人员构成,规范检委会议事决策程序,增强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能力作为强化检委会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三、检委会运作追求优质高效,关键在于工作机制建设
检委会议事决策具有很强的政策法规性和实践导向性,检委会职能作用发挥的好,对整个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就能产生强劲的推动力。加强和改进检委会工作,我们不但要积极追求检委会工作的优质高效运转,而且要用完善的工作机制确保检委会工作的优质高效运转。
(一)要在改善检委会委员结构,提高议事能力上去突破。鉴于检委会是法定的检察机关决策机构之一,检委会在检察机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就必须将检察机关最为优秀的人选进检委会就必须要严格按照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依法配置检委会的委员人数。应确定检委会委员的任期换届与检察长的任期换届同步进行,检委会委员缺额时应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要改革检委会委员任免方式,按照能上能下的原则设置专职委员。要进一步优化检委会委员结构,除正副检察长、专职委员外,检委会委员应从具有丰富办案实践经验和较高法律政策水平的检察官中选任。专职委员应当从政治素质良好、法律政策水平高、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中选拔。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检委会委员学习制度和考评机制,切实提高检委会委员的政法素养、议事能力和执法水平。要增强检委会委员的责任意识,在检委会工作中引进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工作责任问责制。
(二)要在厘清检委会职责,提高规范化程度上下功夫。《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了检委会审议议题的范围:1、审议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2、审议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拟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议案;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4、审议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决定的重大问题,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5、审议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业务工作部署;6、经检察长决定,审议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以及根据法律及其他规定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7、经检察长决定,审议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重大事项、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事项或者案件;8、经检察长决定,审议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事项或者案件;9、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10、审议检察长认为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议题。基层院要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确定议事范围。规范例会制度,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但必须事先做出安排,有计划地进行。要通过规范议案提请程序、会议讨论程序及决议执行程序等规范检委会议事程序。一是在案件或事项提交检委会讨论前,提案部门必须写出汇报提纲(主要内容包括事由、事项内容、承办人意见及理由、法律依据、承办部门意见),经分管检察长审阅后,交检委会办事机构进行程序性审查,提出是否属于议事范围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委会讨论。检委会办事机构还应当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提出针对性强的法律审查意见供参考。二是检委会讨论程序应遵循承办部门、承办人员汇报、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问、讨论、会议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总结讨论情况、表决并做出决定程序模式。承办人应最先汇报案情(事项),各委员发表意见顺序严格依照规定:首先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发表意见,其次未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表意见,最后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表意见。要通过认真研究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有关政策法律适用问题和讨论交流,沟通意见,随着案件讨论的深入,委员们也许会改变最初的想法,最后采用总结发言、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等方式形成会议决定。三是检委会做出决议后即进入执行程序。检委会办事机构要将形成的决议(制式文件格式)抄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执行情况填写于执行情况栏,复印件交检委会办事机构,检委会办事机构再及时将决议执行情况反馈检委会(通报各委员)。执行结果待法院判决(或上级院答复)后,执行部门也应及时将判决书(或答复意见)的复印件交检委会办事机构,由检委会办事机构反馈检委会(通报各委员)。为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检委会的决议,在检委会决议得不到及时落实的情况下,检委会办事机构应当进行催办和督办。
(三)要在加强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做好服务参谋上有作为。检委会办公室人员要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打牢法学理论基础,积累执法办案经验,通过共同研究讨论案例、参加业务培训、开展专家咨询等确保检委会议事决策的准确性。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要坚持会务记录讨论议案一案一记、会议决议审核签名、会议讨论发言保密及检委会文件整理归档等项制度,尤其是会议记录要能客观反映会议讨论决策过程的全貌。要认真做好相关会务工作和检委会日常考核事务,严格履行审查提案职责和督办职责,当好参谋助手,更好地为检委会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服务。(张旭刚 李希勇 杜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