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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

发布时间: 2019-09-10
 1. 张某甲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充分发挥诉前引导作用,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要旨】

检察机关要注重串并研判,深挖涉黑线索,充分发挥诉前引导作用,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取证,全面审核证据,整体把握个案之间的内在关联,深挖幕后主犯,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基本案情】

2005年,被告人张某甲刑满释放后,与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三人为兄弟)在湖北省洪湖市**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聚敛钱财。至2014年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开始进入并逐渐控制长江**水域非法采砂行业,向采砂船收取“保护费”。为持续牟取非法利益,张某甲先后网罗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张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某、蔡某甲为骨干成员,胡某某、彭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2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该犯罪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多人财物受损。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镇造成重大影响,并对长江**水域采砂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还对当地长江流域的河道、河堤和渔业资源等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和破坏。

【诉讼过程】

2017年1月25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涉嫌抢劫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对张某甲(未到案)、张某乙等11人批准逮捕。洪湖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并根据被害人家属反映,初步认定该案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的一起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1104”命案)存在关联,及时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调整下一步侦查方向,并建议公安机关向上级申请将“1104”命案指定到洪湖市公安局管辖。2017年3月21日,湖北省公安厅商请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将李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案移交洪湖市公安局管辖侦办。同日,洪湖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张某乙等人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向洪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4月28日,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向洪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确认上述两起案件均与张某甲有关联,决定并案审查。同时,洪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时未认定张某乙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尚未到案。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从已经查明的证据和整体上判断,张某甲犯罪团伙已经初步显示出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但组织特征、经济特征的证据相对薄弱,建议公安机关加大对案件的取证力度。后张某甲被抓获到案。同时,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将犯罪嫌疑人分所羁押,防止串供。公安机关根据该犯罪团伙成员各自作用及自身特点,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审讯方案,最终证实了张某甲幕后操纵“1104”命案的犯罪事实。此后,洪湖市公安局将张某甲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移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加强对下指导,先后12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与公安机关共同梳理证据存在的问题。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和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公安机关先后补充证据材料7卷190余份,特别是补强了证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的证据,查清了张某甲在幕后指使李某某等人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2018年6月28日,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依法对张某甲等1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经法庭审理,2019年3月27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指导意义】

该案系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涉黑命案典型案件,存在着“三多三难”,即涉案人数多、犯罪事实多、涉嫌罪名多、调查取证难、证据固定难、案件定性难等问题。在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中,要充分运用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优势,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协调,提升办案质效。一是多个个案可能会在不同地域管辖办理,检察机关要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仔细梳理每一份证据,寻找关联案件的连接点,及时建议将关联案件指定同一公安机关管辖。二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及时并案审查,坚持深挖彻查,通过补充侦查,强化涉黑组织犯罪的整体把握,从多个个案中提炼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整体评价。三是对定性分歧等问题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与配合,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做到证据及时补充完善,问题及时处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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