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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发布时间:
2020-07-13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2期《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一文中指出,组织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的关键之所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法是预备行为的正犯化。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来说,更为重要的是组织而不是该组织所实施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应当从组织成员、组织层级、组织结构和组织纪律这四个方面加以把握。其中,组织成员和组织层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构成要素;而组织结构和组织纪律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制度构成要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由一定的人员构成的,因此,一定数量的人员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前提。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由二人以上构成,而犯罪集团由三人以上构成。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犯罪集团的法定概念,犯罪集团本身就是一种犯罪组织。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似乎也是可以由三人以上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人数没有明文规定,《2000年解释》也只是规定了人数较多,但具体数量并没有规定。只是在对《2000年解释》的解说中论及:“关于人数较多的标准,从司法实践看,一般掌握在10人左右为宜。”及至2015年10月13日《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