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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立足职能定位遏制虚假诉讼

发布时间: 2019-11-08
   编者按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近年来,随着虚假诉讼案件的时有发生,其危害性也为社会公众所关注。对此,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法积极开展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工作,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为深入了解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过程及办案难点,本期“实务·案例”聚焦浙江省永嘉县检察院办理的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从办案过程、法律适用等角度进行分析,并邀请最高检第六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对案件的相关做法点评,敬请关注。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8年,金某光吸收拉拢一批具有前科劣迹的人员或社会闲散人员,成立具有暴力讨债、非法索债等特点的贷款公司,成员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以“套路贷”形式发放高利贷款谋取非法利益。若借款人不能还款,且经暴力催讨未果,金某光团伙采用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已获浙江省永嘉县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或调解29份,涉案金额数百万元。另还有数十起案件正在永嘉县法院审理,尚未判决。

  【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2018年1月31日,浙江省永嘉县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实施方案》,该院民行检察部门通过与永嘉县公安局建立线索移送机制,深化与公安信息共享,借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动开展虚假诉讼线索收集排查工作,在获悉金某光涉黑涉恶团伙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并查明存在高利放贷、非法索债等非法活动后,永嘉县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觉察该团伙可能存在涉嫌虚假诉讼行为,于是主动介入并引导公安机关开展相关侦查。

  调查核实及办案过程 永嘉县检察院介入调查后,专门成立专案组,由院领导牵头,集中民行检察部门力量审查案件,开展了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一是调阅法院民事案件卷宗材料,分析涉案行为模式;二是向民事诉讼被告和证人开展调查,通过查阅原审诉讼卷宗、公安信息系统查询方式,找到涉案民事案件被告50余人,制作询问笔录,调取部分交易记录数据等证据,补强证据链条,使得虚假诉讼事实逐渐清晰;三是引导公安机关查明金某光团伙组织架构,揭开团伙逃避司法审查的技术伪装。

  最终查明 2014年始,金某光先后在永嘉县某商贸大厦1302室,雇用金某杰、吴某、林某、陈某等人,以月利率5%至15%发放贷款,谋取非法利益,贷款资金均系金某光个人所有。在每笔贷款中,均由金某光事先与借款人口头约定高额利息,并让借款人出具借据、签名并捺指印,但借据上的“出借人”和“月息”栏保留空白。在实际发放贷款时,则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借款首月利息,或者要求借款人在发放贷款当日或次日将借款首月利息通过其他渠道返还金某光本人。金某光将金某杰、林某、陈某等人的银行卡控制在自己手中,通过上述人的银行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或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贷款。借款人如果要偿还约定的高额利息,只能通过现金或其他渠道直接偿还给金某光本人,不能还款至实际发放贷款的银行卡。事后,若借款人不能按约定的高额利息还款,经暴力催讨无果后,金某光便依据当初发放贷款的银行卡户名,在借条上补上金某杰等人的姓名和3%月利率,并指使金某杰等人隐瞒借款人已经偿还部分利息的事实,向永嘉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其诉讼材料均由金某光雇用的吴某事先准备妥当。

  监督结果 2018年7月26日,永嘉县检察院对金某光团伙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向县法院发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涉及金某光团伙的27件生效民事裁判予以再审并改判。2018年11月29日、2019年1月24日,该法院分两次集中审理,采纳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意见,裁定撤销涉及金某光团伙已生效的19份民事判决,驳回金某光等人起诉。目前,还有8起案件仍在继续审理中。此外,永嘉县检察院建议该法院对金某光团伙提起的另外数十起未决民事案件终止审理。

  【指导意义】

  永嘉县检察院通过打击金某光黑社会组织“套路贷”虚假诉讼,纠正错误民事裁判,对净化民间借贷融资环境有积极作用。本案警示了当地高利贷行业及由此滋生的黑恶势力团伙,震慑了当地虚假诉讼违法乱象。据永嘉县法院统计,2019年1至2月份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往年同期相比下降36%。另一方面,永嘉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该法院多次就该系列案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汇报。推动温州市中级法院发布《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查工作指引(试行)》,明确了民事审判中“套路放贷行为”的甄别与防范方法。

  1.“民事先行”,在扫黑除恶斗争中突出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引导涉黑案件刑事打击逐步深入。永嘉县检察院借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化与公安机关信息共享,主动开展线索收集排查工作,挖掘有价值的刑民交叉案件监督线索。在获悉金某光团伙存在高利放贷活动,联想到其中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线索,遂主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将检察民事调查与刑事犯罪侦查结合,引导公安机关侦办案件不断深化,实现了刑事侦查、民事检察同步推进,为案件成功办理打下了基础。与此同时,在对金某光团伙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一时间,向永嘉县法院发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民事先于刑事进行,通过监督法院尽快改判虚假诉讼民事案件,保障了刑事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

  2.解决法律争议问题,为类似案件办理提供新思路。办案中,永嘉县检察院廓清了一系列法律争议问题,积累办案经验,有力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一是依职权监督确有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监督规则》)第41条的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金某光团伙以“套路贷”形式发放高利贷款,通过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利用国家司法裁判权力侵占了他人合法财产,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二是检察机关调查制作的笔录可以为民事诉讼监督证据使用。根据《监督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向当事人等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赋予检察机关法定的调查核实权,遵循调查规则制作的笔录自然具有合法性,该合法性不仅仅是对内的,更是在必要时候可以作为证据对外使用,证明案件事实。

  三是以“原审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作为监督理由是否合理?原审判决中的原告系受实际出借人金某光的指使,在本人没有实际出借资金、没有与原审被告达成借贷合意、原审被告均直接还款给金某光,且金某光没有将债权转让、赠予给自己的情况下,假冒出借人、持伪造借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与涉案法律关系没有直接的或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永嘉县检察院对其中非以金某光本人名义起诉的案件,也将“原审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作为监督理由之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永嘉县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四是如何解决刑事案件“软暴力”认识分歧?本案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于金某光团伙在讨债时采用拨打催债电话、上门喷油漆、冻门锁、辱骂、贴大字报等行为是否构成“软暴力”未能形成共识。在相关规定尚未明确、观点无法统一的情况下,永嘉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与公安局办案干警一同赴外省学习交流,并达成共识,认为金某光团伙的讨债行为均以隐形、可期的暴力为后盾,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应当认定为“软暴力”手段。最终,永嘉县法院采纳这种观点。

  3.服务扫黑除恶工作大局,确保打击黑恶犯罪的全面性,有效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犯罪仅是手段,以此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是目的。永嘉县检察院在参与扫黑除恶斗争的同时,既打击违法犯罪,也着重保护受黑恶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民事权益,通过民事检察监督纠正虚假诉讼错误裁判,帮助群众挽回财产损失,极大地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永嘉县检察院高效推进系列“套路贷”民事案件改判,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及良好营商环境的迫切需求。

 

  延伸阅读·民间借贷纠纷是虚假诉讼“重灾区”


  近年来,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几类。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随着虚假诉讼案件类型不断增多,检察机关监督领域也在扩展。在以下方面有新变化:

  ▲积极发现、查处涉及黑恶势力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

  ▲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道路交通事故等虚假诉讼案件监督力度;

  ▲着力查办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拆迁安置、房地产权属、建设工程合同等领域虚假诉讼案件;

  ▲此外,对于机动车保险、医疗保险、企业财险等保险理赔类虚假诉讼案件,涉及虚假仲裁、虚假债权公证、虚假公示催告、虚假司法确认等领域的虚假诉讼案件,加大发现与查处力度。

  (资料来源:2019年5月22日,最高检“检察机关加强虚假诉讼监督”新闻发布会)

  积极主动作为,增强检察建议刚性
  

  【案件亮点】借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化与公安机关信息共享,主动开展线索收集排查工作,挖掘有价值的刑民交叉案件监督线索;主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将检察民事调查与刑事犯罪侦查结合,实现刑事侦查、民事检察同步推进;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依职权受理并监督、加大调查核实力度等积极主动工作增强检察建议刚性;聚焦民事虚假诉讼高发的重点领域,主动发力,回应人民群众需求。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立足职能定位,积极开展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与刑事检察部门、法院、公安机关协调配合,不断加大防范打击力度,办理了一批“三个效果”良好的典型案例。浙江省永嘉县检察院办理的金某光“套路贷”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就是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监督的典型案例,该案的办理,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发挥民事检察职能,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司法工作要聚焦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要求我们找准司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着力点,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检察工作也要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履职尽责,才能获得长足发展。张军检察长在大检察官研讨班开幕时的讲话中指出,明确“四大检察”的履职目标分别是“做优、做强、做实、做好”。要做强民事检察,就要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通过办理民事监督案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自2018年1月开始在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和国家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要针对黑恶势力的刑事犯罪,但其中“套路贷”、非法集资、暴力催收、诈骗等犯罪行为很多都涉及利用民事诉讼手段,以合法形式为掩盖,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民事虚假诉讼。永嘉县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通过所掌握的公安机关相关信息,主动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线索收集排查工作,在获悉金某光涉黑团伙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敏锐地发现金某光“套路贷”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并在查实后进行监督。这种主动、积极、进取的工作思路与工作方式,不但有利于解决基层院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线索匮乏的难题,更是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体现。

  二、积极主动作为,强化再审检察建议的刚性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方式后,再审检察建议成为基层院民行检察部门对裁判结果案件进行监督的主要手段,但是,各地检察机关反映,再审检察建议刚性不足、监督效果不理想的问题普遍存在,如法院的回复不及时甚至不予回复,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均未明确规定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的效力,对法院不及时回复或无不正当理由不予采纳没有后续保障措施等。张军检察长要求,要“持续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以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建议本身必须高质量、真管用,可行性、操作性强;发出之前还要主动协调、沟通,被建议单位才能从心底接受;发出之后必须以有效举措盯住不放,确保落实。”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除了进一步完善立法,更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努力,去将其做到刚性。

  永嘉县检察院在金某光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中,向法院发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并建议法院终止审理金某光团伙提起的法院尚未审结的另外数十起案件。永嘉县法院分两次集中审理,采纳了永嘉县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裁定撤销已经生效的19份民事判决(另外8件案件仍在审理中),并多次就此系列案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汇报,推动温州市中级法院及时制定、发布了指引文件。在此系列案中,永嘉县检察院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依职权受理并监督、加大调查核实力度等积极主动的工作,查明了金某光等人发放高利贷谋取非法利益、隐瞒事实真相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真相,在刑事案件尚未侦查终结之前,便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因检察建议本身的高质量、可行性强,法院很快接受检察建议对民事案件作出改判,民事案件的改判也保障了刑事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形成了民、刑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双赢、共赢”。该系列案,就是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的典型。

  三、聚焦重点领域,回应人民群众需求

  近年来,民事虚假诉讼呈现多发态势,民间借贷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等成为民事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而这些领域又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虚假诉讼的存在,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破坏社会诚信和公序良俗,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重点领域开展对虚假诉讼的监督,2017年以来,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等领域,在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借款纠纷(包括民间借贷纠纷)占全部监督案件的56%,劳动合同纠纷(包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占1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占4.3%。各级院民事检察部门通过加大对重点领域虚假诉讼的监督,回应人民群众需求,提供更好更优更实的检察产品。

  浙江省民营经济发达,民间借贷非常普遍,因而民间借贷领域的虚假诉讼也呈高发态势。永嘉县检察院聚焦民事虚假诉讼高发的重点领域,主动发力,通过监督金某光“套路贷”系列虚假诉讼案,震慑了当地高利贷行业及由此产生的黑恶势力团伙,对遏制当地虚假诉讼的违法乱象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据永嘉县法院统计,该系列案得到纠正后,2019年1月至2月份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往年同期相比下降36%。永嘉县检察院通过对此系列案的监督,与法院、公安机关协调配合,不断加大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的力度,净化了营商环境,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于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需求。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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