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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整体评价原则精准处断责任事故犯罪竞合

发布时间: 2022-05-06
 编者按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构成交通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本期“观点·案例”聚焦安全事故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深研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94号、第97号所蕴含之司法原理,将其概括为“整体评价原则”,并就如何解决上述竞合问题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案例一: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4号)

基本案情:2016年8月10日凌晨,B发电公司锅炉车间当班员工巡检时发现2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保温层漏汽。赵玉某、王某某赶到现场没有发现情况而未进一步探查。13时许,2号锅炉主蒸汽管道蒸汽泄漏更加明显且伴随高频啸叫声。赵玉某、王某某未按相关规定下达紧急停炉指令。14时30分,赵某某接到报告后依旧未按规定下达停炉指令。14时49分,2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上的喷嘴发生爆裂,大量高温蒸汽喷出致多人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313万元。

指导意义:实践中,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如果仅为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仅为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罪名较易确定;如果事故发生系上述两方面混合因素所致,两罪则会出现竞合,……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包括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提供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为全面评价其行为,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摘选)

案例二:夏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7号)

基本案情:2012年3月,在左某某的召集下,“X号”等四艘平板拖船的股东夏某某、刘某某、段某某、伍某某等十余人经协商签订了联营协议,共同经营拖船业务。在未依法取得船舶检验合格证书、水路运输许可证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上述四艘平板拖船即在部分水域进行货运车辆的运输业务。2012年12月8日晚12时许,夏某某、刘某某驾驶的“X号”搭载四台货运车。次日凌晨3时许,因刘某某操作不当,船体发生侧倾,致使所搭载的四台货运车辆滑入柘溪水库,造成9人当场溺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指导意义:具有营运性质的交通运输活动中,行为人既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也违反其他安全管理规定(如未取得安全许可证、经营资质、不配备安全设施等),发生重大事故的,由于该类运输活动主要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并非单纯的交通运输行为,为全面准确评价行为人的行为,一般可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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