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省、市、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快速应对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违法情形:
1、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
2、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3、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症状人员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4、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假药、劣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的;
5、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该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
6、未经口罩、消毒液等防治、防护产品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
7、违反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国家规定,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症状人员、密切接触者或者疫区接触史人员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
9、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的;
10、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构成妨害公务罪的;
11、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构成抢劫罪的;
12、因对治疗、隔离等防控措施不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
13、编造虚假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
15、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的;
16、违反相关防控规定,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的;
17、对杀害、伤害、侮辱医护人员,打砸医疗机构,破坏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勒索医疗机构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的;
18、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
19、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的;
20、贪污、侵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
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
21、在防控疫情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
第三条 由刑事检察部门牵头,强化与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案件通报、协作机制,及时掌握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并从信息通报、案件受理中梳理疫情防控案件线索,确保立案监督实效。
第四条 督促、监督建立疫情防控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公安机关及行政机关及时掌握移送案件情况,指定专人跟踪监督。对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商请告知。做到疫情案件提前介入全覆盖,并派员引导侦查,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质量,积极开展法律监督。
第五条 控申部门在来信来访中发现有疫情防控线索时,经审查,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移送有关部门,必要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第六条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原则上提请批准逮捕时应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审查起诉期间不超过十五日。对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原则上不延长期限,不得退回补充侦查,从快办理疫情刑事案件,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严格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犯罪嫌疑人思想教育工作,督促其认罪认罚。
第七条 打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犯罪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办案组长为案件第一承办人。
第八条 建立涉疫情刑事案件情况请示报告机制。密切关注、主动了解本辖区妨害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情况,第一时间向市院报告。对于涉疫情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等方面把握不准的,及时向市院对口刑事检察部门请示,确保精准办案,形成打击合力。
第九条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县委政法委牵头公检法会商机制,及时解决办案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现象。
第十条 对重大敏感涉疫情刑事案件执法办案须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预警机制。对可能存在的执法、信访风险要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制定舆情和信访维稳应对预案,确保案件顺利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其施行。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