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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生父继母虐待,如何帮她走出泥潭?

发布时间: 2021-06-03

                                                            女童被生父继母虐待,如何帮她走出泥潭?

当我们发现有人以“棍棒之下出孝子”为由对孩子实施严重家暴时,要不要报警?5月2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检察官杨红萍和“红萍工作室”的3名成员一起做客检察官公开课直播间时,给大家讲述了“月月”因强制报告制度被救助的故事,可以回答上述问题。

 

强制报告

将女孩从泥潭中救出来

 

2009年出生的月月,在只有七个月大的时候,就被生母狠心抛弃,也得不到生父的怜爱,她只能和爷爷奶奶相依为命。

 

2017年年底,她的父亲林大岳与赵慧兰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生活,此后她便跟随生父和继母生活,但是月月等来的并不是一家三口幸福融洽的生活。2018年以来,林大岳、赵慧兰经常因家庭琐事及学习问题,用棍棒、数据线、尺子等对月月进行殴打,并采取掐拧、勒令扎马步等方式对月月进行虐待。

 

2019年10月,月月因考试成绩不理想,遭到父亲林大岳的数次殴打,她的左腿小腿被棍棒、鱼竿支架击打后,肿胀到连宽松的校服都撑了起来。而更令人气愤的是,家人并没有将她及时送医,直到其腿部感染,受伤部位溃烂为一个腐洞,不能正常行走。

 

月月的班主任随后发现,月月下课后不仅不和其他同学玩耍,还时常神情落寞地独自呆坐。月月的班主任向区妇联反映了这个情况,区妇联根据强制报告制度,于2019年12月10日将这一情况报告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接到线索后立即提前介入,次日便与公安、妇联工作人员一起将月月送到当地医院救治,接诊的医生说:“幸亏来得及时,再晚一天,这孩子的腿就保不住了。”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即出警,传唤犯罪嫌疑人林大岳,进行取证。引导公安侦查、建议并支持区妇联向法院申请对月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举措,有效保障了月月的人身安全。

 

“月月的遭遇让人心痛,但检察官也清醒地意识到,如果月月的家庭教育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她的悲剧很有可能会继续上演。为此,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对林大岳、赵慧兰进行了训诫,要求二人参加为期4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以改变二人错误的教育理念和方式,让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这便是所谓的亲职教育。”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红萍工作室”成员周丽说道。

 

同时,为更好地帮助月月走出心理阴影,检察机关还联系心理咨询老师定期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抚慰其心理创伤。经过一段时间的心理疏导,月月逐渐消除了恐惧心理,开始向往美好生活。

 

“把未检工作与家庭教育结合起来,是我们一直思考的问题。我们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有救助需要的儿童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必要时还会申请司法救助。”杨红萍补充到。

 

“家庭本该是温暖的港湾,但对于受虐儿童而言,家庭无异于冰冷的牢笼。为了更好地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我们还根据月月的案子拍摄了微电影《我想有个家》。”杨红萍说。

 

 

 

强制报告制度是什么?

哪些人来报告?

 

听了这个案例,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这个词看着很专业很严肃,但实际上它就是保护孩子的一项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杨红萍说:“简单来说,强制报告制度就是,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只要发现有侵害儿童的情况,就必须强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如若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话,就要依法受到处罚。”

 

 

 

那么哪些单位组织或个人有这种必须要报告的义务呢?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红萍工作室”成员吴萍说:“像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托儿所等托运机构、医院、宾馆、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等,以及其中的工作人员,他们都是密切接触儿童的单位机构和人员,具有强制报告义务。”

 

吴萍继续解释道,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强制报告的主体有两类: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和没有强制报告责任的。有强制报告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如父母等监护人、教师、医生等;尚没有强制报告责任的主体包括儿童自己、其他亲属、同学、同事、朋友、邻居、陌生人等。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旅店、宾馆也有强制报告义务。吴萍补充道:“如果儿童入驻酒店后遭受性侵犯,向前台人员求助,前台人员应当积极报警,对被被害人施以救助。”

 

未成年人遭遇9类不法侵害情形

强制报告须立即启动

 

在实际生活中,出现哪种情形时,具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需要履行报告义务?吴萍解释说,法律明确规定,儿童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性侵、欺凌、拐卖等9类侵害情形时,相关人员应该履行强制报告制度,立即报案。具体情形如下:

 

➤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发现“疑似”线索能否举报?

 

有人会问,尚无报告义务的热心群众发现儿童疑似遭受侵害时,在事情把握不清、不敢确定、无法核实的情况下,能否向有关部门举报?向有关部门举报后,经调查不构成犯罪的,举报人会不会遭受处罚?或者涉嫌诬告陷害呢?

 

对此,吴萍明确表示,即使举报线索经查证不属实后,举报人也不会构成诬告陷害,也不会承担民事责任。“只要是为了孩子,我们宁可多做一些无用功,也不愿让孩子陷入危险之地一分。要相信,我们的举手之劳,很可能挽救一个孩子甚至一个家庭。”但同时她也表示如果故意诬告无辜的人,就会构成犯罪。

 

针对网友关心的举报方式问题,杨红萍表示,最直接有效的举报方式就是电话举报:110和12309检察服务热线。除此之外,还可以进行:①信件举报,既可实名举报、亦可匿名举报,举报人在匿名举报时,可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②直接上门举报;③通过随手拍程序,或者相关机构官方app小程序等,扫码进行举报。

 

也有网友在直播时弹幕提问:“如果不报告会被追责么?”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红萍工作室”成员倪雪回答到说:“不同于其他儿童保护制度,强制报告制度的重点在于它的‘强制性’。”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像宾馆、旅店、社会服务组织等报告主体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更要向受害儿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对于对及时报告取得明显效果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倪雪补充强调。

 

报告后个人信息会泄露吗?

遭报复怎么办?

 

针对举报后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倪雪说:“根据有关规定,接受报告的机关依法必须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保密,否则依法将予以严惩,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干扰、阻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我们在遇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正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时候,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散布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否则也将受到法律处罚。”

 

孩子是家庭的,更是国家与全社会的,儿童保护需要多方协作形成合力。检察机关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制度,就是为了让儿童侵害案件中的“旁观者”变成“干预者”,共同编织保护未成年人的“防火墙”,让全社会都参与到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之中。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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