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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户口迁出后,原承包土地被组上转租,收益该归谁?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 2022-09-16

               【以案普法】户口迁出后,原承包土地被组上转租,收益该归谁?法院判了!

张先生40年前承包了村民小组土地,

后因户口迁出,

未对承包土地进行经营管理,

村民小组便以村民决议的形式,

单方面决定收回该承包土地,

并流转给他人获取利益。

那么,

收益该归谁呢?

 

近日,湖南省浏阳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先生原系某镇某村民小组村民,1982年,其所在村民小组将该组部分林地以及杉木林合计11.9亩林地,发包给张先生家庭经营。

  根据浏阳市某镇林长制工作办公室留存的材料显示,在2008年,该村民小组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并作出“承包到户责任书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期限延长至2052年12月31日,并完善好家庭承包合同书”等决议内容。

  随后,该村民小组与张先生签订了《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承包经营期限自2007年12月31日起至2052年12月31日止,为期44年2012年,浏阳市人民政府向张先生颁发了林权证,确认相关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村民小组,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为张先生,林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为2052年12月31日。

  2011年9月开始,该村民小组将林地流转给某公司,流转期10年,流转费用按承包户发放到各户,张先生领取了相关费用。流转期满后,又签订了新的流转协议,其中,张先生应获得的流转收益为1.9万余元,但大部分被村民小组代为领取,并拒绝支付给张先生。

 

 2022年2月20日,村民小组召开了会议,单方面形成了一个收回他山林承包权的决议。决议内容显示:经全体社员大会共同商议,收回张先生一家山林、土地、田的管理权,因张先生一家户口已经迁出三十多年,不应该有山林、土地、田的管理权,故此形成决议。同年4月26日,村民小组再次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关于张先生已领土地承包费及未分配土地承包费处理事项,决定对张先生已领土地承包费通过组上予以追回,对未分配土地承包费不予以分配。

  不过,在承包林地后,张先生将户籍迁出了原村民小组,并落户到了浏阳城区,且原村民小组已无张先生家庭户的家庭成员。户口迁出后,张先生承包的林地却被村民小组流转给了他人,可组上却拒绝支付土地流转所产生的收益。

  对此,张先生表示不服,便一纸诉状将村民小组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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