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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0-04-17

近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全省附条件不起诉典型案例,其中由我院办理的“贾某等三人抢劫案”因办案质量较高,效果较好,在全省检察机关送选参评的案件中突出重围,成功入选“附条件不起诉典型案例”,这是对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和办案质效的肯定。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0日晚8时左右,犯罪嫌疑人贾某、张某、王某三人进入白水县某镇张某甲开办的商店,对其实施抢劫。被害人报案后,犯罪嫌疑人贾某、张某、王某先后分别在父亲陪同下投案。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情况】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前往三人所在社区、学校,与其家长、老师等进行走访座谈得知三人犯罪的原因是各自的性格特点和心理特点所导致。

未检检察官审查案件后认为,案发时三人均为未成年人,且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有真心悔改表现,其家人积极对被害人赔偿损失,贾某等三人也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经研究对贾某等三人以抢劫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以六个月为期限,作为监督考验期。同时我院联合县关工委,制定详实可行的帮教措施,对三名嫌疑人建立记录卡、与三人及其监护人分别签订了监督考察协议等,落实职责,实行一对一帮教,将帮教责任落到实处,三人在考验期内均得到有效教育、矫治。期满合格后检察机关对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典型意义】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是未检工作的重要内容。贾某等三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本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因三人实施犯罪时未成年,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且三人正面临人生转折点,一旦获刑,不仅不利于对其教育挽救,还有可能在服刑期间受到犯罪分子影响发生“交叉感染”,有碍于回归社会。故我院积极走访社区、学校,了解三名嫌疑人的心路历程和性格特点,运用附条件不起诉,实现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办案中既注重司法心理关怀,又注重让涉罪学生回归人生正轨,这对涉罪未成年人、家庭和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办案原则,秉承“用爱指引前进方向”的工作理念,努力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中的各项工作,做精做细,以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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