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7日,周某应王某邀请前往饭店吃饭。聚餐期间,肖某、王某、谢某3人均参与饮酒,袁某等3人未饮酒。周某因王某的劝酒而大量饮酒,没多久便处于完全醉酒状态。随后,大家一同将周某抬至车上,家属发现其独自横倒于后座脚垫上且皮肤发紫,随即将其送至医院。而其他人在此期间继续饮酒。最终,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周某符合右室心肌病引起恶性心律失常而死亡,饮酒可以作为右室心肌病发生恶性心律失常的诱发因素。于是,周某家属将肖某、王某、谢某等6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带来的风险应当具有预见性,但其仍放任这种风险的存在,对其死亡有较大的过错。肖某、王某、谢某存在疏忽,与周某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判令共同饮酒人合计应承担20%的责任风险:肖某与王某作为饮酒组织者应当对饮酒人员负有一定安全注意义务,故肖某、王某、谢某分别按照8%、8%、4%的比例承担。袁某等3人未参与饮酒,对周某因饮酒带来的风险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死者周某自负80%责任、未参与饮酒者无责任的判项;改判共同饮酒者王某、肖某、谢某分别承担10%、6%、4%的责任。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其责,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但如果有强迫性劝酒、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治日报
2019年5月,安徽省淮南市的李某和妻子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上开了一家淮南牛羊肉汤店。在夫妻两人的努力下,小店生意还算不错。
为了招揽更多客人,李某想到自己小时候,老家的野地里面长了很多的罂粟果,以前自己家烧汤的时候会加一点罂粟果,味道会鲜很多。于是,李某便让父亲带了一些罂粟果到店里。
从2020年10月开始,李某在牛肉汤里每次放两到三颗罂粟果。据李某陈述,小时候自己家煮汤的时候也会加罂粟果,这样汤会有独特的香味。李某坦言知道放了罂粟果以后,人吃了以后可能会上瘾,但是他认为瘾头也不会很大,不会让人吃了他家牛肉汤以后一定要每天都来吃。
2020年11月,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例行检查,在后厨牛肉汤锅内的料包中发现罂粟果3颗,并发现未使用的罂粟果26颗。因李某夫妻二人可能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依法查处。秀洲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秀洲法院提起公诉。
秀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并禁止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据研究表明,人们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或其提取物的汤料会出现发冷、出虚汗、乏力、面黄肌瘦、犯困等症状,另外还会造成注意力和记忆力功能衰退,严重时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出现内分泌失调甚至导致呼吸停止而死亡。本案中,李某夫妻为了招揽更多生意,突破了合法经营的底线,最终让自己面临牢狱之灾。李某的案例值得大家深思,做生意要合法合理经营,更要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