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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实行检调对接机制化解社会矛盾

发布时间: 2014-01-22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当前及今后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社会矛盾化解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基础,它要求检察机关在依法全面履行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职能过程中,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检调对接机制入手,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相协调,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目前全国大部分检察机关都在探索并建立检调对接机制,化解社会矛盾,有些地方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检调对接机制的内涵 

  “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刑事和解工作中引入人民调解,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依托人民调解组织,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愿同犯罪嫌疑人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经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依法监督和认定。确属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的充分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普通刑事案件,如轻微伤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这些案件通过人民调解及司法审查后,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做出不予批捕决定或不起诉决定,以求运用刑事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检调对接”主要是通过捕前、诉前、抗前民事和解,控申、不捕不诉、不纠不抗各环节释法说理和公诉案件被害人回访等工作机制来实现。其参与主体不仅包括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检察机关,更突出的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主体等。调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协议是经双方认同后达成的,是双方都满意或愿意接受的解决争议的方案。检调对接机制以被害者为中心,在人民调解主体及检察机关的相互努力下,通过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与被害人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和谈判,以调解协议为参考,通过赔偿、道歉等形式补偿受害人因犯罪所受到的物质、精神各方面的损失,修补受害人因犯罪而形成的心理创伤。从而达到化解矛盾,解决冲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二、开展检调对接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是其基本职能。有效的检调对接,不但能快速化解社会矛盾,而且能节约司法成本,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体现检察环节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在执法办案中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能依法惩治犯罪,又能减少社会矛盾。对案情简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或交通肇事案中,通过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努力,积极寻求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谅解,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心理创伤得到抚慰。通过检调也使犯罪嫌疑人免于逮捕或起诉,从轻或减轻处罚,避免因刑事追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利于其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改造。因此作为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检调对接机制,既体现了罪刑均衡、刑罚谦抑的原则,实践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精神,又使检察权的行使更趋于理性化、人性化,能够有效地促进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谐处理。例如我院自侦、侦监、公诉等部门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针对不同案件,做好当事人工作,突出执法办案重点,努力与当事人沟通、协调,着眼于解决引发矛盾纠纷的源头性问题,对促进社会稳定起积极作用,若采用检调对接机制将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二)有利于实现三种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调对接”机制将检察权与公民私权相结合,既利用国家权力惩治犯罪,又结合公民的意思自治,尊重被害人的公民权利,采取自愿、协商原则,处理好因犯罪侵害所受到的损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恢复正常的社会关系。因而“检调对接”机制充分兼顾了检察职能的发挥与社会矛盾的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调对接”,是检察机关运用协调机能,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将受损的社会关系放在社会大调解环境中,有助于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新型检调对接机制也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新思路新方法的创新,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较好地实现了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及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检察机关办案效率 

    随着刑事案件发案率的提高,对检察机关办案形成很大的压力,而“检调对接”大多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案情简单、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对这些案件实行“检调对接”可以简化案件审查、审理、判决程序,例如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实行简化审理,既可以缩短诉讼时间,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检察机关办案效率,又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关系的修复,化解社会矛盾。 

  三、适用检调对接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措施 

  “检调对接”机制作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新思路,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方法,不但要求办案人员转变执法观念,而且要在具体的执法办案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措施实践检调对接工作。 

    (一)端正执法理念,树立检调为民的司法理念 

  化解社会矛盾就要把目前的三项重点工作与深入开展的“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相结合,转变执法观念,坚定“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把化解社会矛盾摆在与执法办案同等重要的位置,既要依据事实和法律执法办案,又要把握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将法与理与情融合,使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通过诉前调解,也对被害人各方面的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相对减轻对犯罪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从实质上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二)大力推进民行检调工作 

  将民事申诉和解与息诉罢访纳入社会大调解范畴,加强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等相互配合、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深入检察环节化解矛盾工作。切实把息诉罢访、化解矛盾摆到与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对各类民行申诉案件,坚持调解优先、能调则调、先调后抗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双方达成和解。运用民行检察申诉和解,只要当事人在检察机关的参与下达成合意,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快速解决矛盾,避免抗诉、再审所带来的冗长诉讼期间,可将矛盾在检察申诉环节彻底化解,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三)合理适用刑事和解,最大程度的化解社会矛盾 

  依据检调对接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可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刑事和解内容和双方权利义务,做到释法说理,按照自愿、协商原则,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刑事和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程序,并将调解情况反馈检察机关。如公安机关对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在提请逮捕时应将犯罪嫌疑人赔偿情况,有无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方面的材料附卷,如在拘留期间未达成调解协议,提请逮捕后继续调解,检察办案人员应及时与调解组织沟通,并将调解结果作为逮捕与否的参考;如果是移送审查起诉的,通过检调达成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等基础上,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做出较轻刑罚,从而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的目的。 

  (四)深入开展“涉检信访息诉和解”工作 

  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作为基层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大涉检信访工作力度。积极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热情接访,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各类涉法信访案件,要依法及时办理,完善首办责任制和领导接访制度。控申部门及其他检察部门应积极开展下访、巡访等活动,及时发现矛盾,认真协调,做好和解工作,达到息诉罢访目的,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对于涉检信访积案,要积极调查摸排,切实解决问题。上级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涉检信访工作进行监督,促进矛盾化解,避免越级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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