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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1-22
    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生命线,它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声誉,更关系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等问题。近年来随着执法办案力度的不断加强,案件质量有较大提高,但不容忽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不加以及时解决,必然给检察办案带来负面影响。现就在自侦案件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探讨一下当前自侦案件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办法。

  一、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在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对近几年来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发现在案件质量方面存在“六重六轻”的情况: 

  (一)重实体、轻程序:反映在执法观念上,表现为①取保候审条件掌握不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现象较为普遍。②办案超期现象时有发生。③送达和告知手续不完备。④取证程序不规范等。 

  (二)重立案、轻结案:近年来,办案部门对上级下达的立案目标数十分重视,年初强调立案“破零”,半年强调任务过半,年终强调立案“突破”,但对结案较少考虑,往往是前半年抓立案,年终时忙结案,这样不但办案时间拖长,效率减低,办案质量也难以保障。特别是一些取保候审案件更是结案率低。 

  (三)重数量、轻质量:前几年由于受到定指标、定任务、年终排名等目标考评的影响,只考虑立案不考虑结案,有的重复立案,有的共同犯罪分开立案,一些明显不该立的也强行立案,甚至个别单位出现突击立案的情况。 

  (四)重打击、轻保护:在查办自侦案件时偏重对犯罪的打击而忽视了对举报人和关系证人的保护。 

  (五)重起诉、轻退补:为了追求案件起诉率,将移送起诉作为自侦案件的结案方式,对一些在侦查阶段即应撤案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也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移送审查起诉,再由公诉部门作退补。这样“技术处理”后,案件的移送起诉率提高了,但实际结案率却很低。 

  (六)重传唤、轻追逃:由于受警力、装备、经费不足等因素的制约,对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后多以传唤到案,一旦犯罪嫌疑人闻风外逃,案件即查不下去,只好告终。由于追逃乏力,致使一些人犯罪后认为只要外逃就万事大吉。 

  二、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的偏差,影响了对提高办案质量总体要求的贯彻落实。在检察干警中,对立案数、批捕起诉率、有罪判决率下降的问题认识不一致。主要有两点:一些干警认为职务犯罪案件对社会危害不大,只要被告人能及时退清赃款就行,至于如何处理关系不大,案件质量差些无关紧要;还有的强调举报线索量少、质差,侦查手段和装备落后,办案经费不足等原因。只看客观因素,不从主观方面找原因,缺乏开拓意识,创新意识。 

  (二)办案队伍的整体战斗力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制约了办案质量的提高。一是办案干警总数偏少,存在人少案多的矛盾。二是办案部门人员变动大,工作衔接不上。办案部门尤其是反贪部门,是专业化的职能机构,培养一名高素质的优秀侦查员,往往需要5至8年时间,但基层院反贪干警经常轮岗换岗,人员流动比较大,难以保留专业骨干。如某基层院2002年反贪部门除留下一名书记员外,原有人员基本调至其它科室,工作衔接不上。三是业务培训跟不上。基层检察院办案部门由于平时忙于办案,工作量大,对业务培训抓得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 

  (三)习惯于传统的侦查方法,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新情况是影响办案质量的重要原因。一是被举报线索牵着鼻子走,在举报线索量少、质差的情况下,没有主动出击开拓案源。二是办案方法还停留在审讯突破上,方法较单一,没有多方向、多角度地周密组织侦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往往单纯寄希望于传讯,传讯无果时,草草收兵;有的办案部门偏重嫌疑人的口供而忽视立案前的证据收集,立案后在犯罪嫌疑人及家属转移财产和证据、口供无法突破的情况下,侦查进度缓慢,影响到案件的侦查效率;还有的掌握了某一行业不少举报线索,但因为缺乏行业相关的政策法律业务知识,把握不准,找不到切入点,迟迟不敢深入。三是在办案过程中缺乏严谨的指挥系统,存在前紧后松、越办越松的现象,放松了对证据材料的把关,直接影响办案质量。 

  三、检察机关提高自侦办案质量应采取的措施 

  办案质量事关检察事业的兴衰与发展,容不得半点马虎。只有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才能树立检察机关的威信和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要提高自侦办案质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面着手: 

  (一)、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作风。要彻底摒弃那种只比数量,不看质量,追求“规模化”效益的执法理念,要将每个案件办准、办实,办成铁案,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业务主管部门在制定工作考评指标时,应以案件的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作为评先的主要标准。 

  (二)、严格依法办案,规范办案程序。在办案中应严格按照《刑法》、《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相关办案纪律进行。在实体合法的情况下,确保案件程序流畅、期限不逾、强制措施得当、法律文书规范、法律手续完备。同时要加强办案人员证据意识,充分发挥市院查处职务犯罪指挥中心的领导和协调作用,对一些重大案件或办案阻力较大的案件,成立专案组,加大力度。 

  (三)、加强内部讨论,提高办案水平。在办理自侦案件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进行讨论,一般案件科室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检委会讨论,起到解疑释惑,把准定性,纠正错误,提高干警办案水平的作用。上级院应加强办案实战技能培训,特别是对查处“系统职务犯罪”应及时总结办案经验,推动基层院扩大办案成果。 

  (四)、加强部门合作,强化内部监督。自侦部门在办案时应多与侦查监督、公诉、监所等部门合作和交流,使案件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把握更准,要形成从立案开始即由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制度。侦监、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要打破情面,依法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错误。 

  (五)加强管理,落实责任。为加强案件质量的内部管理,应推行主办检察官责任制。对检察官职责、权限重新定位,对人员重新组合,建立一种在检察长领导下,实行以主办检察官为主,负责对案件的办案制度。 

  (六)建立案件质量预警机制。主要是对自侦部门的不立案、撤案、不捕、不起诉、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等案件动态发展状况的关注,检委会办公室在对上述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与法律、政策及上级机关的各项要求进行对比,若存在不正常上升和下降趋势,应及时与有关职能部门展开调研,找出原因,报请检察长后发出预警信号,积极采取措施,修正当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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