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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典”:托运人谎报货物信息 造成承运人损失应赔偿

发布时间: 2022-0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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