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简
/
繁
联系电话:0913-6121999
检察服务中心:0913-12309
首页
本院概况
检察文化
检察动态
检务公开
党建工作
理论研究
12309服务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每日学“典”:租赁物正常损耗 承租人不用赔偿
发布时间:
2022-0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普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公众号检徽更新
白水检察头条
白水检察微博
白水检察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