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依据《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渭检发政字〔2018〕52号)、《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分配办法》)以及我院内设机构(四部一室)改革精神和不同人员类别岗位职责进行分类考核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除司法警察以外,本院按照司法责任制分类管理的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不适用市院绩效考核对象。
二、考核等次及比例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按优(90-100分)、良(70-89分)、中(60-69)、差(60分以下)四个等次进行评分。三类人员总体评为“优”等次人员不超过同类人员的15-20%;评为“良” 等次人员不超过同类人员的60-85%;评为“中”等次人员不超过同类人员的0-15%;评为“差”等次人员不超过同类人员的O-10%。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员额检察官考核
分为业务评价(70分)和综合评价(30分),满分为100分。
1、业务评价(70分)。
(1)业务评价分工作实绩(60分)和研究成果(10分)。
检察官的工作实绩包含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果三个指标。其中,办案数量满分为40分,本部门办案数量最多的检察官得满分。其他检察官参照与本部门人均办案数的比例相应加减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上级机关督办的案件,根据情况酌情加分。入额院领导办案数量考核依据“入额院领导每年应当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并带头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办案量不低于所选定部门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30%”规定进行评价。办案质量满分为15分,包括办案实务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操作两项内容,分别占10分和5分。办案实务中,办理案件法律适用正确、未出现程序瑕疵得满分。系统操作中,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卡填录规范、文书归档完备、办案流程准确完整得满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减分:办理案件未能达到相关案件质量标准;在案件评查、流程监控中出现瑕疵;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填录不规范导致统计报表出错;未及时进行法律文书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公开、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涉案财物处理、案件卷宗及时归档等。办案效果满分为5分,办理案件过程中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得满分。对确因办案质量问题引发社会不良反映或投诉、信访风险的给予适当减分。
(2)研究成果10分,入额院领导本年度在二类以上媒体完成调研宣传任务的得满分10分,未完成或降格完成的依次减分。其它检察官在三类以上媒体完成调研宣传任务的得满分10分,未完成或降格完成的依次减分。
2、综合评价(30分)。分群众评价(20分)和党组评价(10分)。以检察人员的思想品德、业务技能、敬业精神、职业操守四方面评价要素。召开全体干警大会对所有考核对象进行评价,取平均分值。
(二)检察辅助人员考核
分为业务评价(70分)和综合评价(30分),满分为100分。
1、业务评价(70分)。
(1)业务评价分工作实绩(60分)和研究成果(10分)。
检察辅助人员的工作实绩包含协助参与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果三个指标。其中,协助办案数量满分为40分,本部门协助参与办案数量最多的司法辅助人员得满分。其他司法辅助人员参照与本部门人均办案数的比例相应加减分。协助办案质量满分为15分,协助办案实务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操作两项内容和协助办案效果,分别占10分和5分。协助办案实务中,办理案件法律适用正确、未出现程序瑕疵得满分。系统操作中,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卡填录规范、文书归档完备、办案流程准确完整得满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减分:协助办理案件未能达到相关案件质量标准;在案件评查、流程监控中出现瑕疵;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填录不规范导致统计报表出错;未及时进行法律文书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公开、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涉案财物处理、案件卷宗及时归档等。办案效果满分为5分,协助办理案件过程中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得满分。对确因办案质量问题引发社会不良反映或投诉、信访风险的给予适当减分。
(2)研究成果10分,检察辅助人员在三类以上媒体完成调研宣传任务的得满分10分,未完成或降格完成的依次减分。
2、综合评价(30分)。分群众评价(20分)和检察官评价(10分)。以检察人员的思想品德、业务技能、敬业精神、职业操守四方面评价要素。召开全体干警大会对所有考核对象进行评价,取平均分值。所辅助员额检察官对其履行辅助职能评价满分10分,辅助不止一名员额检察官的情况下,取所有辅助检察官评价平均值。
(三)司法行政人员考核
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实绩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按照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进行考核。
(四)加减分类别
1、员额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办理案件、司法行政人员完成综合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工作事迹或经验被全市、全省、全国媒体进行报道或转发的,分别加2分、3分、5分;考核对象参加素能培训成绩突出、岗位练兵获奖的,按照全市、全省、全国级别分别加1分、2分、3分。每人最高加分不得超过10分。案件办理出现重大事故或综合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酌情给予减分。
2、调研宣传在完成目标任务外,超额被省级刊物采用的,一篇得3分,被高检院或者国家法学核心刊物采用采用的,一篇得5分;该项加分最高分5分,不累计。
四、考核程序
(一)所有参与绩效考核人员,认真对照《渭南市基层人民检察院工作考核标准》制订个人《岗位目标任务书》(附件1),本表一式三份。本部门留存一份,送院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及案件管理办公室各一份。
(二)所有考核对象办案或工作情况、研究成果和加减分相关材料由所选定部门报送本院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审核后提出等次建议,提交党组会研究决定。
(三)各内设机构负责对本部门人员按照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分类考核。个人填写所属人员类别《绩效考核登记表》(附件2),并填写自评情况。各部门将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和加减分项目得分情况报送至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送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汇总审查,核定绩效考核得分,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本院党组会研究决定。
(四)纪检部门对被考核对象提出党风廉政鉴定意见,案件管理办公室做好被考核人员办案数量、质量、效果统计,院办公室做好被考核人员的签到考勤统计。
五、奖金分配
(一)评为“优”“良”“中”等次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分别为人均水平的110%、95%-105%、90%,评为“差”等次不发放奖励性考核奖金。
(二)工作人员出现旷工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全年旷工累计超过5天的,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不足6个月的,不再发放当年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病假一个月内超过20天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全年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当年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减半发放。
(三)下列人员不得发放当年的绩效考核奖金:
1.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工伤、女性生产除外);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参加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差”等次。
2.个人申请经组织批准脱产培训学习(组织安排的培训学习除外)或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6个月的。
3.具有不得发放的其他情形的。
(四)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检察人员,在政纪处分期间及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参与绩效考核评定等次的资格,停发绩效考核奖金(包括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
(五)已转隶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由我院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1:《岗位目标任务书》
附2:《绩效考核登记表》
附件:
岗位目标任务书
( 年度)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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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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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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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 |
检 察 官 □ 检察辅助人员 □ 司法行政人员 □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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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岗位 目标 任务 |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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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或部门 审核 意见 |
(签名)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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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 管理 考核 委员 会审 核 |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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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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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登记表
( 年)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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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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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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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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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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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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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自 评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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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减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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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得分 情况 |
业务 评价 (70分) |
工作 实绩 (60分) |
数量评价(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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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评价(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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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评价(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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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评价(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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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评价 (30分) |
群众评价(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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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评价(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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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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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审核 情况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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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 部门 审核 情况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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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管理考核 委员会意见 |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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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结果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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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登记表
( 年)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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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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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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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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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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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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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自 评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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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减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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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得分 情况 |
业务 评价 (60分) |
工作 实绩 (50分) |
德(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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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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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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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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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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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评价(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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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价(40分) |
群众评价(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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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评价(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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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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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审核 情况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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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管理考核 委员会意见 |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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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结果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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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