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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0-08

部(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和省市关于机关干部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文件精神,树立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维护干警休假权益的同时,保障干警身心健康、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现制定我院干警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如下:

一、带薪年休假时间规定

(一)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工作满1年以上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干警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根据其本职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个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休假,也可以分段休假,不做跨年度休假。

(二)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干警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二、带薪年休假实施要求

(一)年休假由个人提出申请,部(室)领导根据部(室)工作岗位设置及近期工作安排,在不影响工作有序开展的情况下,进行统筹安排并层报提出意见,由人事部门确认后,由检察长进行统一审批;

(二)全院干警每月安排年休假名额总数不得超过3名。假满之后应及时到办公室报到销假,对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三)每年度年休假在12月30日前实施完毕。

(四)办公室做好干警年休假管理台帐,请、销假各项登记工作。

附:1、《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干警请销假办法》

2、《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年休假台帐》

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干警请假单》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干警请销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干警请休假管理工作,落实和保障干警依法享有的请休假权利和待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销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按级别权限分别审批。

第三条  请假3日以下由各部(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后由分管领导进行审批,请假3日(含3日)以上分别由各部(室)分管领导、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层报检察长审批。党组成员请假一律由检察长审批。审批后请假单统一交于办公室。

第四条  请假一律填写制式请假单,并提前1日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应征得审批人员同意后在假满次日内补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延假或延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假条审批程序不符合本规定要求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干警当年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干警请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干警当年请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病假6个月以上者取消年终绩效奖金。

第七条  请假单由各部(室)统一编号管理,存根联由各部室自行保管,每季度与办公室进行核对。核对结果交于纪检、人事负责领导签字备案。

第八条  干警请假时,未休或未休完当年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的一律先休年休假、探亲假。

第九条  干警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依照我院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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