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文化建设 > 检察文苑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在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中的运用与发展

发布时间: 2019-03-25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在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中的运用与发展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闫建中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最初诞生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实践,是实证学派的矫正刑思想在二十世纪中叶以后的新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刑罚轻缓化、社会化、人道化的浪潮,社区矫正制度跨越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传统,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已成为一种与监禁刑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缓和社会矛盾、降低行刑成本、矫正罪犯恶习、帮助罪犯重新回归社会等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于20037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给出了如下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放置于其生活的社区内,并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等的协助下实行的、在法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或恶习,并帮助和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适用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这五类罪犯。2012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一、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的定义及建立的意义 

  1、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的定义。 

  前科消灭制度,又称污点消灭制度,是指曾被宣告有罪或被判处刑罚之人具备法定条件时,职权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注销其有罪宣告或处刑的犯罪记录,注销后犯罪人恢复犯罪前的社会状态,社会不得加以歧视和偏见的一种帮扶制度。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它属于前科消灭制度的重要内容,通常是指未成年人被判处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判处有罪待刑罚执行完毕后,经过法定时间,若符合法定条件,对其先前的犯罪记录予以销毁的制度。 

  2、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建立的意义。 

  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帮助未成年人摆脱犯罪标签,顺利融入社会。这符合法的正义价值和刑法谦抑的精神,也符合少年司法“维护儿童最大利益”宗旨。前科作为一种“身份标签”给未成年犯罪人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其极大地挫败了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的积极性,容易导致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面临更多的困难和遭受更多的歧视。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刑事前科的存在能预防未成年人走上再次犯罪的道路,但该种警示作用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负面影响远大于积极作用。而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的宗旨就是要揭去标签,消除其犯罪记录,抹去其污点,使其能够以与同龄人平等的姿态重新回归社会,在升学、入伍、就业等方面获得与其他人同等的对待,为其搭建一座摆脱人生败局的桥梁。 

  二、成年人社区矫正不断发展完善,保证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 

  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顺利过渡,重新融入社会。但是如果他们得不到家庭、学校、社会的关爱,缺乏正确的引导和必要的帮助,很有可能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前科消灭制度必须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结合起来。鉴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应当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以社区矫正的方式,充分利用学校、志愿者、专业机构等社区资源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挽救、教育,更有利于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有效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在我国虽然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与发展,仍存在不少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发展完善。 

  1 、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当前我国适用于未成年人矫正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监狱法》、《刑法》、《少年教养工作管理办法(实行)》、《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以及《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从上述所列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尚无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专门法律法规,绝大多数现行的适用于未成年人矫正的法律法规都是比较简单和笼统,不具有较强的具体指导作用,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没有能充分考虑到未成年犯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严重影响未成年犯的再成长,因此,需要从立法上尽快建立独立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并建立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和执法人员才能够在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中有法可依,不仅可以规范社区矫正,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犯利益,也能够避免权利的滥用和腐败问题。 

    2、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专业化。应设立独立的未成年犯矫正管理机构,将未成年犯矫正工作与成年犯矫正工作彻底区分开来,更具针对性及专业性。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缺乏有针对性的矫正计划和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矫正项目,我国仍是以政治思想教育和劳动教育为主,对未成年犯实施心理辅导和心理矫治这一国际通行做法进展缓慢,社区矫正的类型太少这一问题明显制约着矫正工作的深入进行。未成年人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很不成熟,如果社区矫正在监管过程中的措施没有具体针对性,不能做到对症下药,就达不到矫正的效果。 对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来说,矫正人员素质高低、专业人员配备是否合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效果。应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中配备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相关的心理专家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组成的工作人员。 同时设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如社区服务、心理矫正、个案矫正、释放计划、就业指导等方面。可要求未成年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敬老院、公园、医院等富有教育意义的地方做义工。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能将其服刑人员身份公之于众损伤其自尊心。 

   3、提高群众认可度,改变社会处遇难问题。朝阳区司法局曾通过零点调查公司对全区“两类人员”的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查摸底。发现他们在回归社会中主要存在基本生存、合理认知、技能提升、归属与情感、尊重与接纳5大需求。很多人因对回归之路感到迷茫、无助,甚至表示宁愿再次回到监狱。来自广州的研究报告也表明,无业未成年人在未成人犯罪总数中所占比例较高,占同期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33.56。据锡山法院司法统计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数据,进而就重新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后指出,社会上的一些人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存在偏见、戒备的思想,使初次犯罪后的未成年人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和对社会抵触报复情绪。既没有返校学习的机会,也难以有正当的工作的情况下,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如何提高群众认可度,解决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处遇问题是决定其安心走正道的根本因素。一是要把未成年犯的社会安置工作纳入未成年犯矫正法,明确符合社会安置条件的未成年犯有申请获取就业或上学的权利,应尊重未成年犯的选择,明确规定各级学校不能拒收未成年犯回归校园,同时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相关组织的职责以及出现歧视或失职的可操作性的处罚条款。二是政府为未成年犯社会安置购买服务,建立未成年犯社会安置。目前我国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推进由政府主导、职能部门建设管理、政法机关共同使用的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建设。当地检察机关联合企业、学校、社区以及公益机构等,帮教过程中,不仅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辅导,防止其再犯罪,并且通过劳动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技之长,为其回归社会铺平道路。三是加大对未成年犯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定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培训计划,增加就业机率,为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自身条件。  

  4、积极构建跨部门交流协作的专业化平台。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牵头部门,但社区矫正工作有其特殊性,特别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必须要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团委、妇联等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要进一步加强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与民政、人社、教育、文体、工会、共青团等有关单位的配合,建立相关协作配合机制,通过恳谈会、联席会议等方式共同研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遇到的新问题、难题,健全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衔接与配套机制,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业化水平。  

  四、结语 

  美国少年法庭运动代表人物、著名法官朱力安马克指出:“如果发现他(未成年人)走向犯罪并被控告,则不应一味地予以处罚,而应该实行改造;不是让他从此堕落下去,而是要叫他振奋起来;不是要把他摧垮,而是要他发展;不是要把他变为罪犯,而是要把他造就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相信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 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环境的不断优化, 能够使得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将在我国日趋成熟、完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