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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专栏】农村“外嫁女”“离异女”土地权益受侵害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4-04-03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保障,土地权益是农民极其重要的权益,受传统婚嫁风俗、重男轻女落后观念等影响,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在土地利益分配上被排斥的现象时有发生,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案情回顾--- 

  杨某某(女)与张某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杨某某将户口迁至张某某户内。2009年颁发的张某某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承包方家庭成员为5人,杨某某系承包共有人之一。2021年7月,杨某某与张某某调解离婚,但未对家庭承包土地进行分割。离婚后,杨某某的户口仍在前夫张某某户口所在村,在其他村也未取得承包地,杨某某向张某某要回属于自己的承包地,但张某某认为离婚后前妻没有资格要回承包地。 

  ---检察官有话说---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杨某某作为承包方家庭成员中的一员,具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离婚后请求对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土地权益被侵害时该怎么办?--- 

  1.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2. 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由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 

  4. 可以向妇联等妇女组织求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七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十七条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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