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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专栏】勇敢向家暴说“不”

发布时间: 2024-03-06

  受“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影响,过去,很多人认为家暴是“私事”,不该让别人知道,因此,很多受害者因恐惧、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而选择隐忍,导致施暴者愈发有恃无恐。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这意味着,家暴绝非私事,面对家暴,我们可以勇敢说“不”。 

  案例回放 

  陈某(夫)和李某(妻)是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经常因生活琐事对李某辱骂、殴打,李某出于对陈某的暴力行为的恐惧,带女儿回娘家居住。在分居期间,陈某仍屡次到李某娘家闹事并经常通过微信对李某进行言语威胁,因无法忍受陈某对其身心的伤害行为,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陈某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其恐吓威胁形式及内容便进一步升级,不但多次跟踪李某到其工作单位和娘家,扬言要给李某“教训” ,更在三更半夜屡次通过语音电话、微信骚扰李某。陈某的上述行为对李某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已经严重危害其自身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这种情况下,李某应当如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呢? 

  检察官有话说 

  陈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家暴行为,一般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轻,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有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况,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若当事人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有困难或者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遭遇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1.打110报警求助。也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当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等求助。报警求助的,保留报警回执,必要时可申请民警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2.及时就医或鉴定伤情。妥善保留诊疗记录、病例资料等,或到伤情鉴定机构开展鉴定,保留鉴定证明。 

  3.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4.申请临时庇护、法律援助等服务。遭受家暴后,没有生活来源又无家可归的,可向当地的妇联组织申请入住反家暴庇护站,获得临时生活帮助。准备起诉离婚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5.申请支持起诉。若当事人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可向当地人民检察院递交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支持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七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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