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文化建设 > 理论探讨

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辨析

发布时间: 2019-03-26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刘冰雁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法定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学界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争论不休。之所以出现此种情况,与是否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有关。本文将以法益的解释论为视角,在界定合同诈骗罪保护法益的同时,对刑法中合同诈骗罪的若干用语进行解析,为合同诈骗罪刑法的准确适应提供基础。

一、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分认定

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因此二者有其共同特点:诸如二者都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骗取了公私财物等。

二罪的区别在于,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二、法益的解释论机能与合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

所谓法益,就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法益是刑法解释的重要工具,知晓某一犯罪的保护法益,是解释其构成要件的第一步。因此,在解释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首先必须明确刑法规定该犯罪是为了保护何种法益。

我们可以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沿革及其所属的类罪来确定其法益内容。首先,从立法沿革上看,合同诈骗罪的法益包括公司财产所有权。1979年刑法并没有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只规定了普通诈骗罪。199612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该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151条和152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因此,从立法沿革上考察,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因此,两者的保护法益具有同一性,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其次,从类罪上看,合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隶属于“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类罪,其同类法益内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显而易见,合同诈骗罪的法益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后,由于立法者将该罪置于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说明该罪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换言之,刑法第224条的目的首先是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次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据此,我们在解释合同诈骗罪的刑法规定时,应以此法益为指导,不能本末倒置。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具有特殊性: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财产犯罪中的一个共同主观要件,作为普通诈骗罪分离出来的合同诈骗罪,自然应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对此刑法第224条予以明示。那么,合同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具有自己特殊的含义?它与其他财产犯罪如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又是否完全相同?

一般而言,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非法暂时占有(狭义)、使用为目的,如挪用资金罪;二是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等。而目前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际上指的就是前述第二种情况,即以不法所有为目的,而不包括非法暂时占有、使用的情况。此即为所有权说,因此有人认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与普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什么不同,就是以不法所有为目的,据此将“借鸡生蛋”行为,与合同诈骗行为相区别,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目的不是为了履行合同,但也不是想长期占有他人财物,而是为了解决眼前的某种困难。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以普通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为视角得出的结论,是有待商榷的,对于合同诈骗罪而言,其保护法益更主要的是市场经济秩序。这种所谓的“借鸡生蛋”行为,虽不是长期甚至永久占有对方财物,但其占用行为无疑仍然侵犯了权利人的占有、使用权能,并且其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干扰更为严重。所以,对以非法暂时占有、使用目的的合同欺诈行为,如果其严重扰乱、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顺利正常运行,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加深对于我国法律的认识同时深化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的理解。正确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努力实现司法执法的统一,真正做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