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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1-11-08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1年10月27日铜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重要意义。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构建国家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一项重大制度设计,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自觉履行职责,切实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合力推进更高水平法治铜川建设。 

  二、强化责任担当,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质效。全市检察机关要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军人权益保障和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探索办理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危化品管理、英烈纪念设施、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对漆水河、沮河、北洛河以及太安、香山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保护和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等红色资源保护。注重将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与促进行业整治、区域治理相结合,因地制宜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专项监督活动。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要定期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公益诉讼工作情况。重大典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诉前检察建议,要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抄送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仍然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三、加强能力建设,强化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保障。加强公益诉讼规范化建设,规范监督程序、完善办案流程。加强检察公益诉讼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办案力量和办案装备,引入专业技术力量。完善专业人才选拔、培养、使用机制,充实公益诉讼一线办案力量。加强专业培训,落实检察官与法官、人民警察、律师同堂培训制度。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运用大数据的意识和能力,探索建设大数据应用平台,提高数据获取、线索发现、线索研判、案件管理和智能辅助办案水平。 

  四、推进依法行政,增强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自觉性。市、区县政府要将行政机关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和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的经费保障和办案业务装备建设。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按照要求全面自查、依法履职、切实整改,及时书面反馈办理情况,并提供相关执法信息及佐证材料。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应诉工作。案件开庭审理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五、依法及时受理,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市、区县人民法院要在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等方面加强和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案件依法及时受理、公正裁判。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及时审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加强与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执行中的支持配合。审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和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诉讼请求,要在司法裁判中予以明确。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六、健全工作机制,激发检察公益诉讼活力。监察机关应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并完善线索双向移送机制。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水务、林业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与检察机关建立、完善和落实日常工作联系、重大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等协作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公安机关协助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依法及时处理严重干扰、阻碍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违法行为,要与检察机关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协作配合。财政部门要会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相关部门,探索制定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检察机关要建立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整改效果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受损公益得到专业性、科学性修复。积极探索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等依法治河、依法治林协作机制,促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七、强化宣传教育,营造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良好氛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公益诉讼法律知识,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市、区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引领社会法治意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保护公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实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八、加强监督支持,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实效。市、区县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等法定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将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部门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表现纳入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履职报告内容。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充分发挥紧密联系群众的优势,对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或提出意见建议。 

  九、本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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