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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3-0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靠群众、依法规范、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或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案件线索。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本辖区内管辖;

  (二)属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

  (三)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四)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第五条  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举报线索登记受理及分流工作。

  第六条  对社会公众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经铜川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属实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每案奖金为人民币200--5000元,奖金具体数额由举报奖励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确定。

  举报奖励资金从公益诉讼专项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由铜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下情形不纳入举报奖励:

  1、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2、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纳入政府整改项目的;

  3、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4、匿名举报无法查清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5、其他不宜进行举报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奖励举报人,一般应当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或者诉前公告后进行。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条  铜川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举报奖励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的认定。领导小组根据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综合因素提出奖励意见和奖励数额。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第五检察部,具体承办奖励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线索举报的途径:

  (一)来信来访举报

  来访举报人可以直接到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举报。

  来信举报地址:铜川市耀州区长虹北路3号,邮编:727031,收信人: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二)电话举报

  举报热线(检察服务中心热线):12309

  (三)网络举报

  登录网站www.12309.gov.cn进行举报。

  关注“铜川检察”官方微信、微博,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  铜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铜川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举报信息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

  (三)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四)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  铜川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发现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本院检务督察部处理。

  第十五条  本奖励办法由铜川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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