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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9-03-29
 

  律师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律师制度的发展程度更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律师代表着当事人“天赋”的权力。给律师权利,就是将权力交给公民。保障律师合法执业权利是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及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本要求。2017年最高法、高检、公安部等六部门共同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中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申诉或者控告。”明确了检察机关接受律师申诉和控告的责任,及具体负责的部门。这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陕西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所赋予的检察机关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职能是一致的。但是,监督职能是有了,文件、政策规定也有了,实践中到底是怎样的呢?美好愿望总是与客观事实存在一定差距。 

  笔者对本县域内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向司法人员进行了深入了解,认为律师执业状态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律师调查取证难 

  在调研走访中,我们了解到在紫阳县境内,律师实现调查取证难度非常大,该权利使用率低于1%。《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首先从规定上来说,是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权,但必须以得到司法机关批准为前提,实际把律师应有的调查权变成了“申请权”,从权利阶位上来说就不是对等的,这与“控辩平等”这一原则显然是不相匹配的。加之,部分司法人员对辩护律师出于本能地防范,认为辩方的行为都是为控方制造麻烦的,所以轻易不会同意辩方调取证据的申请。律师也不愿冒着被怀疑作伪证等的执业风险,而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久而久之,调查取证权利就成了为律师摆在橱窗内的昂贵华服,好看却无实际价值。另外,律师在行政机关中调查取证也很困难。如税务、规划、环保、卫生、建设等部门视律师的调查取证如临大敌。这些行政机关所掌握的一些信息资源,本应该向社会公开,为社会共享,但却加以保密。税务机关掌握着纳税人的纳税资料,但几乎所有的税务机关都拒绝律师查询。金融、保险等企业即便允许律师查询,也只开放部分资料查询,而移动、电信只对公检法提供查询,对律师查询是完全拒绝的。一些部门以内部规定需经领导审批拖延办理,随意处理对待;一些部门将司法机关的立案文书作为查询档案的先决条件,如房管、国土资源部门规定,没有法院的立案决定书就不予查询,导致相关案件诉讼主体不能确定,诉讼不能进行等,使律师陷入两难处境。不能依法调查取证权,使有些诉讼止步不前,可以说是严重影响了诉讼权利的施展。 

  二、律师会见权基本得以实现,但仍存在一定问题 

  近年来,由于律师法的出台,最高法、高检院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不断增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维护,使律师对普通案件的会见权基本得到解决。但有的司法机关随意扩大“国家秘密”的范围,常以案情重大、涉及国家秘密为由阻碍律师会见,对律师提出会见申请,批准与不批准的随意性较强。律师在侦查阶段申请会见的,存在侦查人员在场,控制律师与嫌疑人的谈话内容,无故拖延批准会见等情况,使律师无法发挥在侦查阶段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制约办案部门违法侦查的职能也发挥不出来。 

  三、律师辩护权利仍不能得到最大施展 

  从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实践来看,部分司法人员认为,“犯罪分子”以代言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而与法官和检察官分庭抗礼,便将对犯罪分子的态度扩展到律师身上,认为律师的辩护与追求和实现法律公正是背道而驰的,是对刑事案件审理制造麻烦和障碍,不自觉地就会利用司法权力对其辩护行为进行压制。导致律师司法地位不高,在行使辩护权时畏首畏尾,从而影响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法者,天下之仪也”。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利剑,政法战线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这是习近平主席在20192月中央政法会议上对司法机关提出的要求。面对律师执业权利受限,导致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影响,从而威胁到各类案件公正处理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有哪些作为呢?下面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监督职能,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 

  一、检察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贯彻落实各项法律规定 

  正确的思想认识是引领行动不偏离正轨的基础。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摒弃陈旧观念,以法治思维尊重和支持律师这一群体。比如,在刑事诉讼控辩双方的立场上,检察机关与律师表面上构成了对立面。但是,检察机关与律师的“对立”并非不可调和的两极对立,而是在法制体系之下为维护公平正义殊途同归的对立统一。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职业权利,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化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的应尽之责任。 

  二、在贯穿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刑辩律师的执业权利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自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到审判整个阶段的监督权利,这其中也包括了监督公、检、法三部门依法配合律师实现会见、阅卷、辩护、等权利。打铁先要自身硬,近几年来检察机关不断改革创新,努力维护辩护人阅卷权。如优化案管办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电话、微信、案件信息公开网预约与查询,实行电子卷宗全覆盖,方便律师阅卷查询。关于会见权,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原驻所检察室)应加强对看守所是否及时安排会见进行监督。如发现看守所随意对律师持证依法在侦查期间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需经侦查机关批准)设置壁垒的,应当予以当场制止,或及时联系本院控申部门,受理律师的申诉或控告,启动监督程序,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的方式依法予以纠正。 

  三、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维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到保障 

  如前所述,行政机关普遍存在为律师依法调查取证、查询信息设置障碍的问题,为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宣传力度,使税务、环保、房管等行政部门深刻认识律师依法查询当事人信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并且这对维护公民诉讼权利具有深远意义;同时可以深入行政机关进行检查、了解,监督其规范工作方式,为律师提供查询信息的便利条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职能,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对于律师反映的阻碍其调查取证的行为,及时受理、及时调查核实,及时纠正。 

  四、制定联席机制,定期讨论、分析阻碍律师依法执业案件问题 

  建议公安机关、法院、检察机关、司法局与律师协会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共同研究当地律师执业状况,对存在的问题逐个分析、讨论,建立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切实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完善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检察机关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不予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交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与纪律处分。及时汇总本地区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定期在联系会议上予以通报,并做好宣传工作中,推动形成全社会尊重和保障律师的良好氛围。 

  (作者: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袁丽莉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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