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同祖所著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之一。用一月多时间认真读完此书,对我这个非法律专业而半路出家搞法律的人而言益处多多,相当于在法律史方面进行补课。
(一)该书不是从各个朝代的具体法律讲起,而是将中国古代自汉朝至清朝近二千年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综合论述,使人们对古代法律和社会有一个总体认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正如该书的《导论》所说: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全书从家族、婚姻、阶级、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广泛利用正史、野史、笔记、小说中的法律史料和法典、判例等文献资料,史料丰富翔实,把古代社会史和法制史结合起来,观察视角独特,论点新颖,论据有力。婚姻、殡葬、祭祀等无不是社会等级的反映,“见其服而知贵贱,望其章而知其势”,“行路贱避贵”,下不得僭上。仪卫、房屋、服饰等琐碎的规定不仅规定在礼书中,而且编入在法典中,对违者予以严厉的处罚。《唐律疏议》规定,“人各有藕,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对于良贱通婚的禁止及制裁不仅是社会的,而且是法律的。
(二)品鉴古代礼法之治及其影响,学会在一个大背景下思考问题。
儒家重视礼,欲以礼为治世的工具,法家认为国之治,端在赏罚,有功必赏,有过必罚,劝善止奸并重。礼是借教化及社会制裁的力量来维持,法律则借法律制裁来维持,“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名分攸关,以下烝上,渎乱秩序,予以膺惩。 古代的法律承认一些人在法律之上的特权,并用法律固定下来,如汉代的先请,唐、宋时代的八议,晋、周法律上的上请,刑罚执行时的官当等都是典型的表现。士大夫以涉足公庭为耻,与平民因涉诉对簿公堂认为有辱官体,不与平民对质,这些在戏剧上有典型的反映,在现实中是不是也可感受到?
(三)给立法、司法等方面以启迪。
法律是社会的选择,是与之相应时代的产物。历史长河中的点点滴滴为后来发展奠定了基础,取法古人,尊重传统在某些方面值得后世效仿。法律一旦违背了人们最基本的感情利益、价值观念,则必然会受到人们的抵制和规避,导致法律规定的流于形式。儒家尊崇的容隐制度“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汉宣帝颁布的“亲亲得相首匿”诏令,正式奠定了容隐制度的基础,从此开始了其长达两千多年的司法实践都一直保留,因为其符合人类道德和情感期待。2013年1月,我国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对强制出庭作证的主体范围加以限制,近亲属可以拒绝强制出庭,这是刑事立法上对容隐行为的肯定。人性化的规定体现在法律、司法解释中和实践司法具体案件中,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正在成为司法者自觉行动,追求司法的公正、公平、公开。
(作者: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杜永清 编辑:祝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