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心工作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发布时间: 2021-09-27

一、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一是认真办理涉及行政机关执法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去年以来,共办理反映行政机关执法类信访案件30件,转第二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12件,转第一检察部(刑事检察监督部门)1件,本部门办理8件,释法说理息诉9件。二是对刑事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管理问题和行政机关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通过检察建议帮助堵塞漏洞,先后针对市监局、自然资源局等机关行政执法不规范问题发出检察建议3份,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犯罪建议相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人。

三是努力做实行政检察,以全面深入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为切入点,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审查法院非诉执行案件合法性时,也依法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程序、实体合法性开展审查,针对其中存在的违法情形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规范依法行政。2020年通过审查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卷,从中发现柞水县自然资源局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超期、行政执法办案超期,商洛市生态环境局柞水县分局存在送达方式不规范、不合理共三类问题,向两家行政机关发出三件检察建议,均得到了行政机关的回复采纳。以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为延伸,在化解行政争议时,审查研判争议焦点是否因行政行为的不规范引起,以确保行政行为合法为前提平息化解行政相对人的不服心理和诉求。2020年至2021年共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3件,经依法审查未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存在违法情形,通过依法向行政相对人释法说理,开展宣传,促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完成了案件争议化解。

二、全面推进环境保护

一是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聚焦秦岭生态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参与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专项整治行动,去年以来,对滥砍滥伐、非法捕捞、非法狩猎、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依法批捕、起诉11件17人。二是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推进“五乱治理”,共摸排违法占地、非法采砂、违法占用河道等相关线索57件,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49件,通过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恢复农用地面积10余亩,复垦非法改变用途耕地10余亩,清理河道7300余米。推进环境综合整治,立足坚决打赢蓝天、碧水、净土攻坚战,突出重大环境污染源、人口密集区域的环境整治,督促解决了县域垃圾处理场垃圾填埋不达标,杏坪镇阳光移民搬迁小区污水直排河道等问题,清理垃圾200余吨,封堵污水直排4处。推进森林和野生动物的依法保护,紧盯非法占用林地、开山毁林等社会关切的破坏森林资源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有效的遏制了违法行为,恢复被损国有林地20余亩;依法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犯罪案件全部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涉案被告共赔偿各类生态损害修复金3万余元。积极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新方向,聚焦边坡治理工作,针对马小路、乾云路部分路段山体裸露、水土严重流失,导致滚石、落石问题督促整治;探索古树名木保护,在发现杏坪镇600年古树被电线缠绕、树枝腐朽开裂后,立即启动诉前检察建议程序,及时消除了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不利因素;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废弃木耳菌袋乱堆乱放、回收不及时的问题向相关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7份,并积极与农业农村局沟通协调,就废弃木耳菌袋规范化管理达成共识。三是争当秦岭卫士。争取县委、政府和人大的支持,积极与两办协调,提请县委、政府出台了《柞水县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的13条具体措施》,为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先后与牛背梁管委会、县秦岭办制定了《关于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中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办法》,就如何在秦岭生态环境中加强信息协作共享、形成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合力上达成共识。四是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热度,通过“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12309热线”等途径积极向群众普及生态环境相关知识;走进单位、学校、民营企业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和相关法律政策;向全县群众发出“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倡议书,宣传检察机关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公益诉讼办案成果,鼓励群众踊跃举报和提供破坏环境案件线索,提高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知度和参与度。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组织开展牛背梁国家森林公园志愿者服务活动,宣传文明旅游知识和环保知识;组织青年干警开展贫困村环境整治活动,清理河道、道路杂物垃圾,传播垃圾分类的环保理念。去年以来,开展各类普法宣传、志愿者活动40余场次,发放环保宣传资料800余份,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40余人。

去年以来,我院在行政执法监督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不足和差距。一是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作用发挥不够。除行政公益诉讼办案是直接监督行政机关履职外,其他如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控告申诉、刑事办案等工作中都是具体办案中零星发现行政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后进行监督,监督不够系统全面。二是客观存在环境公益保护不能的情形。一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履职,但由于公益受损原因复杂、客观条件限制,短期内难以从面上实现公益保护目的。如我县长期存在的凤凰镇污水排放问题,主要是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导致,而污水整治涉及住建、环保、城管以及镇政府多个职能部门,责任划分、整改主体不明确,建设审批手续繁复,使受损的公益难以及时有效得到保护。三是行政机关对检察公益诉讼的协作配合需要进一步加强。个别行政机关配合、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不积极、不主动,部分行政机关就职能划分相互推诿、扯皮,存在调查取证中消极配合的问题。部分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不重视,存在诸多错别字、语句不通顺、消极应付或者拒不回复的情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