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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乡村振兴贡献检察力量

发布时间: 2022-08-11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乡村振兴列为党和国家未来发展的“七大战略”之一,足见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视程度关系到我国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差别、国家整体发展是否均衡,是否能实现城乡统筹、农业一体可持续发展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为乡村振兴贡献检察力量,是目前各级检察机关需要思考和重视的问题,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检察机关派出的驻村工作队员,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和驻村工作实际,就检察机关如何助力乡村振兴略陈管见,以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一、全面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第一要务,在大力发展乡村产业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部分坑农害农的违法犯罪案件。如果这种类案件进入检察机关的视野,我们就要全面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原则,为产业振兴保驾护航。一是重拳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犯罪案件,这是维护农业、农村、农民切实权益的必要之举。二是开展扫黑除恶常态化斗争,进一步巩固农村地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标本兼治抓好农村地区综合治理,巩固党的基层基础。三是依法严惩侵害农村国有资产和集体财产安全、侵害农民权益的各类犯罪,为保障产业振兴资金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四是加大对涉农领域产品、环境保护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等方面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护航乡村电商经济发展,维护乡村文旅、食品品牌。五是切实发挥立案、审判、侦查活动监督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刑事职能,将刑事检察的触角纵深化延深,护航做大做强农产业、推动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为乡村振兴提供优良法治环境

  二、强化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民事行政检察,在四大检察中占有半壁江山。在乡村振兴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司法、行政行为,出现一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司法或者行政案件。中省相关文件精神要求,乡村振兴一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不搞一刀切,要充分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专司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就要注重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充分发挥。对一些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民事、行政行为敢于亮剑监督,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另一方面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一手托两家的实质效果,既维护了司法公正,也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依法治理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三、拓展公益诉讼视野。生态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之一,山清水秀、天蓝地绿、村美人和的美丽乡村,是保障农民基本身体健康的关键,也是广大农民基本的民生福祉。维护生态宜居的乡村环境是乡村振兴的自然底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在这种发展理念的指引下,乡村振兴容不得任何水土、空气肆意破坏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围绕保护乡村优良生态环境、保护乡村的绿水青山这一目标,用好公益诉讼这一利器,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饮用水安全保护等方面,全力用“检察蓝”守护“生态绿”。深入开展普法活动,大力宣传公益诉讼职能,提升村民环保意识和公益诉讼意识;为加快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贡献更多检察智慧和力量。

  四、拓宽司法救助渠道据统计检察机关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数从2018年的1.3万余件上升到2021年的3.8万余件,发放救助金额从2018的1.9亿余元上升到2021年的6.1亿余元,并在2020年首次实现了消灭司法救助空白院的工作目标。所开展的“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不仅救助了一大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也持续推动了司法救助效果优化,有效防止了因案致贫返贫,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这项工作的作用和优势也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检察机关应继续加强和坚持,并不断更新救助理念,拓宽救助视野和范围,巩固司法救助成果。

  检察机关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就必须主动将检察工作纳入党和国家总体规划之中,更新监督理念,在担当中作为,在作为中显担当。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坚持把“三农”问题作为检察工作重中之重,坚持涉及农业农村案件优先办理,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谋划和安排检察工作,为乡村振兴贡献检察力量。 

                                                                   (作者:牛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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